关于投诉事项1。该项目招标文件明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物业管理”,采购项目属性为“服务类”。招标文件(报价部分)“三-2-①中小企业声明函(价格扣除适用,若有)”载明:“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2.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第四章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填列。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采购标的对应行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而不是按照投标人的经营范围或者货物制造商(工程承建商、服务承接商)的经营范围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财政部门为查明事实,于2023年1月30日向J公司企业注册登记所在地某区工信局发出《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的函》。某区工信局书面回函:“2021年度J公司从业人员属于‘300人以下’,营业收入属于‘10000万元及以上’规模。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若按照‘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则J公司2021年度符合物业管理中小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J公司在答复中表示:“填报的数据为2021年的数据(年初数据,该数据与2020年末数据一致,为正常情况)”。J公司对“上一年度数据”的理解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要求。结合已经查明的情况,J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所载数据不实,但J公司符合小型企业的划型。J公司不存在故意提供虚假数据谋取小型企业价格扣除优惠的动机,依据现有证据不能直接认定J公司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故J公司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应归于无效,其涉及的价格评审优惠应予扣除,扣除J公司已享受的价格扣除优惠后,J公司及其他3家投标供应商的价格分均发生变更,但评审排名未发生变化。
关于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技术评分项1-4,并未要求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的项目工作经验必须为医院项目;商务评分项2-7载明“同类项目指:工程(设施设备运行与维护)服务”,但并未要求“同类项目业绩”必须为医院项目;商务评分项2-8亦未要求“同类项目后勤服务的满意证明材料”必须为医院项目。A公司认为前述评分项中“项目工作经验”及“同类项目”应为医院项目,系对招标文件的理解有误。
经查阅J公司投标文件,根据技术评分项1-4的要求提供了项目经理的材料,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符合得分条件;根据商务评分项2-7的要求提供了部分项目的业绩材料,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给予了相应的分数;根据商务评分项2-8的要求提供了部分业绩的好评材料,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给予了相应的分数。A公司投诉J公司业绩方面得分可能有误、评标分数明显不合理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