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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中小企业声明函》需填写分包意向单位性质吗?

关键词


中小企业声明函;分包;意向书


案例回放


某市采购中心受某大学的委托,对该大学校区的物业服务公开招标,一招三年,第一年的采购预算为850万元。招标文件规定:1、本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包括校区综合物业管理服务、校舍与设施服务管理、保洁服务、秩序维护与消防安全管理、住宿管理、教学辅助管理、绿化养护服务、电梯日常养护、消防保养、垃圾清运、锅炉维护保养、体育场馆管理等。2、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中小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该项要求属于门槛和资格条件。另外还规定:本项目合同不得整体转让或转包,采购需求中的分项:1、电梯日常养护,2、锅炉维护保养,3、消防保养,4、垃圾清运,以上四个分项可分包履行,其他部分不得分包。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以上分项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分包意向协议书》,载明接受分包的企业、分包合同金额,接受分包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以上要求属于符合性审查的内容。投标截止后共有14家投标单位参与投标。


采购人汇标时发现,绝大多数投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都按要求填写了分包意向单位的企业性质,有些只盖了投标人的公章,有些盖了投标人和分包意向单位的公章。采购人问采购中心经办人员,是否必须盖意向分包单位的公章,采购中心回复,依据相关规定,《中小企业声明函》由投标人出具,只需要盖投标人的公章就可以,意向分包单位没有规定必须盖章,因此认定都有效。评审期间进行资格审查和符合性检查时,共有A、B、C、D、E、F六家公司未通过,判定为无效投标。其中A公司投标文件中明确自己属于大型企业,属于非中小企业,资格检查未通过;B公司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判定属于非中小企业,资格检查未通过;C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未填写分包意向单位的企业性质,视为非中小企业,资格检查未予以通过;D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分包意向单位的企业性质为大型,视为非中小企业,资格检查不予以通过:E公司投标文件中填写允许分包,但未提供分包意向书和相关资格,《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也未填写分包意向单位的企业性质,资格检查、符合性审查都不予以通过;F公司本身不具有特种设备电梯维保和锅炉维保的资质,电梯维保和锅炉维保的分包单位未提供电梯维保和锅炉维保的资质,符合性检查未予以通过。


问题引出


1.《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是否必须填写分包意向单位?由谁来填写?


2.投标人拟分包是否必须提供《分包意向协议书》?


3.如何把握好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


专家点评


问题一:《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必须填写分包意向单位的企业性质,由投标人来填写,否则无法判定是否属于中小企业。是否属于中小企业必须从投标人、分包意向单位的总体来判断。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对于本项目而言,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不可以分包给大型企业。因为这些项目是专门为中小企业设计的,大型企业不符合项目的资格要求。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46号文)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这样解读:《中小企业声明函》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出具。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需填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或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相关信息。因此,只需要投标人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并不需要提供分包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者是加盖分包意向单位的公章,没有加盖分包意向单位的公章,并不会影响其有效性。


当然,在实际操作中,投标人应从意向分包单位处获得充分、准确的企业信息,如果对意向分包单位信息了解不充分,或者不能准确地确定相关信息,乱填写肯定是不可取的。投标人可以要求意向分包单位提供相关企业性质的信息,并由意向分包单位盖章后供投标人内部留存。


对于本案例而言,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中小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该项要求属于门槛和资格条件。如果未提供或未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资格检查就会不予通过。本案例的B公司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判定属于非中小企业,资格检查未通过;C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未填写分包意向单位的企业性质,视为非中小企业,资格检查未予以通过。


问题二:投标人拟分包必须提供《分包意向协议书》。首先,是否允许分包要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有关规定,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如果允许分包,在招标文件中,一般会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如果招标文件规定不接受分包的内容,就不能分包。其次,如果允许分包,需要分析是否有必要分包,投标人当然可以不分包,但要特别注意允许分包的分项专业内容,自身是否具有相关的资格。如果投标人自身没有该资质就应当分包给有资质的分包意向单位。最后,如果确定分包,投标人必须提供《分包意向协议书》,有资质要求的专业内容需要提供分包意向单位的资格证书。在提供《分包意向协议书》时,投标人应确保协议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明确分包单位,分包金额和内容,相关权利义务等等。如果投标人没有提供《分包意向协议书》以及分包意向单位的资格证书,或者提供的协议书不符合要求,可能会导致投标无效。比如本案例的E公司投标文件中填写允许分包,但未提供分包意向书和相关资格,符合性审查都不予以通过;F公司本身不具有特种设备电梯维保和锅炉维保的资质,电梯维保和锅炉维保的分包单位未提供电梯维保和锅炉维保的资质,符合性检查未予以通过。


问题三: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是多种多样的,旨在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门槛,提高其竞争力,主要体现在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鼓励联合体投标和大企业分包。在实际操作中,不少业务员反映,存在一些难点使得把握好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不那么容易。个人觉得其实也不难,必须把握好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政策的精髓,务必首先搞清楚该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还是面向所有企业采购,这两种情况把握的重点和核心是完全不同的。


1、如果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企业性质就是门槛或资格条件,不存在报价折扣的问题,核心点在于审核企业的性质,只有中小企业才符合资格要求,非中小企业就是无效投标。提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就很关键,也就是说这种情形,重点关注的是资格检查能否通过,不需要太多关注其是中型企业、小型企业还是微型企业,因为不存在小型、微型企业报价折扣的问题。像本案例就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和分包意向单位都必须是中小企业(包括中型、小型、微型),如果属于非中小企业,资格检查就不予通过。


2、如果是面向所有企业采购,企业性质就不是门槛和资格条件,是否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不会导致资格检查不通过,核心点在于其企业性质是否是小型或微型企业,以及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的比例,因为这些关系到能否享受报价折扣。如果本案例改成面向所有企业采购,那不少公司就不至于资格检查不通过。审核重点在于其是否是小型或微型企业,或者是有分包的,要仔细审核分包意向单位的企业性质以及协议书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是否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这样才会享受报价折扣。


法规适用


《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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