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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规定:如果投标人提供的货物不是100%为中小企业制造,只要求投标人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如实提供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的比例,是否合规?以联合体或分包方式预留份额的,必须要求供应商提供《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吗?

招标文件规定:如果投标人提供的货物不是100%为中小企业制造,只要求投标人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如实提供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的比例,是否合规?以联合体或分包方式预留份额的,必须要求供应商提供《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吗?


答:不合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第四条规定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扶持政策。也就是说货物项目必须是所有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才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即使供应商提供的大企业制造货物的比例只有1%,按照法律规定该供应商也不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方式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项目,采购文件应当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这是46号文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的。供应商参与这类项目,也应当提供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否则该供应商投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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