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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提供的货物100%为中小企业制造时,只要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不需要提供其他材料;当投标人提供的货物不是100%为中小企业制造时,除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外,还需要提供《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这种做法在制度设计上是怎么考虑的?

投标人提供的货物100%为中小企业制造时,只要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不需要提供其他材料;当投标人提供的货物不是100%为中小企业制造时,除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外,还需要提供《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这种做法在制度设计上是怎么考虑的?


答:当投标人提供的货物不是100%为中小企业制造时,采用采购项目整体或设置采购包方式不适宜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因此,可以采用联合体形式,或合同分包方式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即大企业与中小企业联合,或大企业中标(成交)后按比例向中小企业分包。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中小企业在联合体中,或获得分包合同的份额(比例)提出了要求,要求供应商提供《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非是向采购人提供承诺,符合政策和采购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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