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问答 >>政府采购 >>围标串标 >> 某政府采购招标项目,不同投标人(A和B)递交了同一份资格审查文件(都是A公司的资料)如何处理?是放错了资格审查文件的那家(B投标人)否决投标呢?还是放对了的投标人(A投标人)也要否决投标?
详细内容

某政府采购招标项目,不同投标人(A和B)递交了同一份资格审查文件(都是A公司的资料)如何处理?是放错了资格审查文件的那家(B投标人)否决投标呢?还是放对了的投标人(A投标人)也要否决投标?

采购人应当在资格审查阶段首先否决B的投标;如果有进一步的证据证明B与A串通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当一并否决A的投标。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B的投标文件提交了A的资格文件,无论是何原因,肯定不能满足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实质性要求,采购人应当首先在资格审查阶段否决B的投标。
至于如何处理A的投标,取决于是否有证据证明B与A存在串通投标行为。如是,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阶段以串通投标为由同时否决A和B的投标;否则应当对A的投标进行正常评审。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虽然B投标人提交了A公司的资格文件,但A投标人并不存在混装其他投标人资格文件的事实。因此,评标委员会无法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列举的串通投标情形直接认定A和B存在串通投标行为。但是如果有进一步的证据证明B与A存在该条列举的串通投标行为,例如B与A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等情形,则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同时否决B与A的投标。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A与B存在串通投标行为,则应当正常评审A的投标。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