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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一个项目应使用哪种政府采购方式?

 我们知道,政府采购共有7种采购方式,分别是: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谈判、框架协议采购。在实践中,如何判断一个项目应该使用哪种采购方式呢?是否有特殊情况?本文将为你解答。

     首先,公开招标被视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只要采购方愿意,任何项目都可以采用公开招标。但更为关键的是,如何确定哪些项目必须使用公开招标呢?这主要取决于各省级财政部门(中央单位则参考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这个目录更新的频率不一样,像江苏省一年一更新,但是有的省份也会几年更新一次,没有强制规定,所以一定要注意必须看最新一期的。在这个文件里面,会有一个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超过这个标准、没有特殊情况的,都必须使用公开招标。那特殊情况是什么呢?特殊情况就是发生了其他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见下一段)、并且确实不适合使用公开招标方式的,但是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而不使用公开招标的,必须由当地财政部门审批才可以。

     对于那些金额低于公开招标标准的项目,采购方可以灵活选择其他的采购方式,具体选择哪一种,则根据《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适用情形进行判断。当然,这些项目也可以选择公开招标,无需额外的批准。

     以下是各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

     (一)邀请招标适用情形: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二)竞争性谈判适用情形: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三)询价方式适用情形: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四)单一来源谈判适用情形: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五)竞争性磋商适用情形: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六)框架协议采购适用情形:

(1)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2)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3)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确定2家以上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

(4)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是指同一品目或者同一类别的货物、服务年度采购预算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

     项目预算只要没有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采购人可以自行根据以上的适用情形选择采购方式,不用财政部门审批,包括单一来源谈判。但是如果适用的不对,也有被投诉的可能。之前就有过采购人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通用设备,被供应商投诉后,财政部门认定适用采购方式不对,责令其改变采购方式,重新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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