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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项目中,要求某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加6分,省级检测机构出具的加2分,合规吗?

答: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除特别情形外,国家级检测机构和省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对于产品质量认证没有太大不同,不宜将不同级别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设置不同的评分标准。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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