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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家授权可以作为评审因素吗?

答:财政部国库司2020年回复留言编号8880-3622110提到,将制造厂家授权作为评审因素不违反87号令规定。同时提到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要求中标供应商签约前提供制造厂家授权书。


财政部国库司在2021年回复留言编号为4730-3659323提出:“采购文件中不得将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也不鼓励将其作为评审因素。”


有专家建议在设置该评审因素时应当注意87号令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需要证据材料能够证明授权与所提供的货物服务质量相关,否则容易引起争议,尤其是评分占比较高时。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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