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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评审专家认为投标人提供的营业收入高于小微企业标准,应属中型企业。但从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中查到该单位是小型企业,投标人截图放在了投标文件中。评审专家的认定合理吗?

某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评审专家认为投标人提供的营业收入高于小微企业标准,应属中型企业。但从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中查到该单位是小型企业,投标人截图放在了投标文件中。评审专家的认定合理吗?


答:根据46号文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包括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提供的“小微企业名录”,建库依据是《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名录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等,不是依据46号文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不能作为政府采购认定中小企业的依据。所以,评审专家的认定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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