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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识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举债融资进行工程建设问题的危害性?

答:2015年生效的新《预算法》明确规定,除发行政府债券外地方政府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债。这意味着,地方政府过去通过融资平台举债的方式行不通了。于是很多地方主要做法是把工程建设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以“政府购买委托代建服务”或者“政府购买融资服务”等名义签订政府购买服务的长期合同,平台公司以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质押进行融资实施工程建设,平台公司还贷资金来源于政府分年安排的购买服务资金,通常由地方人大或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对购买服务资金予以保障。在这种做法中,相关项目并不符合政府购买服务关于购买内容的政策要求实质上是规避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变相举债进行工程建设,在现有政府债务统计和管理制度之外形成新一轮隐性但却实实在在的债务,造成地方政府债务无序扩张,加剧了财政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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