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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435):国企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财政部门该管吗?

亚利聊政采(435):国企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财政部门该管吗?

各位听友,大家认为国有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属于政府采购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该不该管呢?亚利聊政采音频团队近期注意到这么一个案例,国有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城市改造项目,供应商向当地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未予受理,供应商起诉后,财政部门败诉。情况到底是怎样的呢?

据了解,这是一个城市改造项目——某街道区块房屋测绘评估采购,委托人为C公司。招标文件发出后,R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中存在不合理条款,例如评估标的只有18万方,但在同类业绩中设置测绘评估面积40万方才为满分。R公司就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后,又对招标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当地财政部门投诉。

由于财政部门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R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责令财政部门对其投诉事项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庭审时,财政部门辩称,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采购主体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本案中,招标单位为C公司,该公司属于企业法人,不属于政府采购法调整规范的主体。此次招标的付款方也是C公司,而非财政部门直接向其拨款。而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应当编入财政预算,此次招标的项目在当年财政预算中并没有列明。因此,综合本次招标的主体、付款单位、方式及采购预算等内容,财政部门对该项目没有监管职责,也不是适格被告。

那么,本项目到底是不是政府采购项目呢?财政部门到底是不是适格的被告?我们先来看法庭调查的情况。

法庭调查明确了以下事实:

一是C公司的单位性质为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实际出资人为本案的被告即财政部门。从企业的组织架构、经营范围、经营实绩等方面分析,该公司实质上是政府实施城改等行政目的而设立的融资平台。

二是该公司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此次招标,是受当地街道办委托实施城改项目。城市改造必须由政府实施。

三是C公司的资金来源于财政全额出资和以财政性资金为担保的融资。

四是此次采购的招标文件规定合格投标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格条件。

五是招标文件公示的场所为××省政府采购网,虽然具体公示栏目为非政府采购项,但该网站的开办主体或运行管理者为××省财政厅。

综上,亚利认为,本案例中,C公司虽然是企业性质,但其履行的是为实现公共利益需要进行的城市改造行政行为,资金来源也为财政性资金。因此,在此类采购中,C公司只是名义上的采购人,真正的采购人是授权C公司实施该行政行为的机关,且采购使用的资金也非C公司经营所得,而是财政性资金,因此,此类采购应当属于政府采购,财政部门有监管权。加之,此次采购的招标文件适用了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招标文件的发布平台也是财政部门主办的政府采购网。供应商当然有理由相信该项目为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说,无论从实质上还是形式上,此次采购都应当定性为政府采购,应当由财政部门实施监管。

本案中,法院将此次采购定性为政府采购事项,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就原告提出的投诉事项予以受理,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

事实上,从立法导向来看,这类项目也当由财政部门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第二款关于政府采购的定义就已经修改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其他采购实体,为了自身履职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国有资产,以合同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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