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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432):代理机构以无权调查取证为由答复质疑不成立,可以吗?亚利聊政采(432):代理机构以无权调查取证为由答复质疑不成立,可以吗?(432期)大家知道收到供应商的质疑,代理机构应该规范给予答复,那么,遇到供应商对竞争对手的质疑,比如质疑竞争对手提供虚假材料、参数虚假响应等,代理机构需要去核实情况或者调查取证吗? 先来看一个案例:垃圾分类项目采购结束后,有供应商提出质疑称:中标人提供的交易业绩为虚假业绩,仅凭中标通知书、交易协议不能证明中标人提供的合同真实有效。 代理机构查阅了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专家的评标报告后,认为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的首页和盖章页等,已经说明了交易行为是客观存在的,评标委员会此前也同样认为中标人的业绩证明材料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因此,根据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在质疑答复函中做出了“质疑事项不成立”的结论。 质疑供应商认为,代理机构不经调查,简单地根据投标文件做出质疑事项不成立的答复,不负责任,损害了自身的利益,因而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财政部门在审查受理投诉后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对业绩证明材料要求明确,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是,在对中标人提供的采购合同调查取证后发现,中标人曾经在其采购合同中的甲方做过项目,但项目内容、金额等与中标人提供的采购合同不符,中标通知书也有变造作假行为。因此,财政部门依法做出了投诉事项成立的处理决定。 本案例的投诉处理结论引出一个问题,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时,对质疑事项有没有调查权,该不该进行调查? 亚利认为,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投诉处理中,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责权限,委托相关单位或第三方开展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但是,无论是《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还是《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都没有赋予代理机构就质疑事项进行调查的权力,只规定了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有答复供应商质疑的义务。这就意味着,采购代理机构在答复供应商质疑时只能依据自己可以掌握的材料进行答复。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财政部国库司在答复网友留言时表示:供应商是否提供虚假材料,由财政部门依法调查并作出认定,采购人、代理机构依法答复质疑即可,无需作出判断;采购人、代理机构只根据现有材料答复质疑。如需依法调取证材料的,由财政部门在投诉环节进行。 但是,采购代理机构没有就质疑事项进行调查的权力,并不完全意味着代理机构就可以无所作为。采购代理机构受理质疑后不能借没有调查权,或者用“谁主张谁举证”来推卸调查、核实、了解情况的责任。财政部国库司在回复网友留言时也曾指出,“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并未禁止代理机构基于民事关系就质疑事项向相关供应商核实情况”。而对于能够公开查询到的信息,采购代理机构需尽力核实,如能早点发现问题,也可以帮助采购人及时止损,一味以“没有调查取证权利”为由草率答复质疑,就显得有些不负责任了。 归纳起来,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后,能根据现有材料或公开信息核实的,应核实清楚,依法答复质疑事项并说明其理由,并与采购人沟通;不能核实的,应按照现有掌握的情况答复质疑不成立,由财政部门在投诉环节处理。本案例中,如果采购代理机构在答复质疑时要求中标人提供完整的采购合同,就不难发现合同内容的差别,从而得出中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属于弄虚作假的结论。采购代理机构确实存在工作方法简单,责任心不强的问题。 最后亚利还要提醒一点,采购代理机构一定要在法定的期限内做出质疑答复,复杂问题应寻求评审专家的协助,核实情况所需的时间要算在质疑期限内。这一点与财政部门处理投诉时间不一样。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时,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等所需的时间,是不计算在法定投诉处理期限内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