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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提交质疑函后,接到电话劝“和气生财”,怎么处理?

关键词


质疑;串通投标;商业秘密


案例回放


某医疗器械项目公开招标,采购预算200万元。中标结果公布后,A供应商中标,B供应商于法定质疑期限内提交质疑函,并因对采购人的答复不满又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称,提出质疑期间接到自称是中标人A供应商的电话,劝说“我们要和气生财”不要再对该项目进行质疑,对此B供应商更严重地怀疑该项目评审的公平、公正性,恳请财政部门进行相关调查。


财政部门对该机主进行调查核实,机主辩称该通话属于正常业务电话,与该项目质疑无关。经过对B供应商投诉书审核,财政部门认定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未提供有效的事实依据。此外,B供应商还投诉称:该项目中标公告没有公布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财政部门经过审核发现:该投诉事项超出质疑范围,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对反映的问题另行处理。


问题引出


1.供应商提交质疑函后,接到中标人劝退电话,属于采购相关人员与供应商串通吗?


2.中标公告没有公布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违规吗?


专家点评


问题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苏丽琴认为,质疑和投诉属于供应商因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提起的救济制度,并不属于采购过程的一部分。因此,本案例即便存在被质疑的A供应商与负责质疑答复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相互串通,但因发生在质疑答复和投诉阶段,因此并不存在串通投标问题。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四十三条规定,对在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相关知情人应当保密。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刘正卫认为,本案例中,B供应商提出质疑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答复质疑期间,可以向中标人A供应商就B供应商质疑的内容进行咨询,此时A供应商是有条件接触B供应商的质疑内容。因此,仅凭质疑期间A供应商给提出质疑的B供应商打电话不足以说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答复质疑中泄露了B供应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如果财政部门认为存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串通的可能,财政部门可以以此作为线索进行进一步调查。至于A供应商在电话里对B供应商进行劝退,如果其与负责答复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违规行为,那属于A、B两供应商之间的行为,很难凭此认定违规。”安徽省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王可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


问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朱雨晨认为,“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是中标公告的必备内容,这也是锁定中标产品、签订合同、履约验收的基础,如果不能明确中标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就无法衡量此次采购是否满足采购需求,不能确保采购绩效目标的实现。因此,本项目中中标公告没有公布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是违规的。不过这一投诉事项超出了已质疑事项的范围,因此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阶段可以不予受理。但是需要另行启动监督检查程序,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中标公告未公布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的行为处以责令改正等处理,但仅凭这一点无法改变中标结果。”


法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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