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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项目,通过公告方式产生的供应商总是不足三家,怎么办?

答:如果通过发布公告的方式总是无法达到三家,首先看下谈判文件中的采购需求是否有需要进行修改的,可适当降低供应商资格条件,其次可以通过适当延长采购文件提供期限或者拓展采购公告的发布渠道等方式提升项目曝光率,最后可以采用采购人或评审专家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项目谈判。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二条第一款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


注意,竞争性谈判中有种可以只有两家供应商参与谈判的特殊情况: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符合本款情形的,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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