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关于投资项目资本金的规定一、投资项目资本金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投资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国发[1996]35号) 2、适用范围 经营性投资项目,包括国有单位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项目和集体投资项目。个体和私营企业的经营性投资项目参照执行。公益性投资项目不实行资本金制度。外商投资项目按有关法规执行。(国发[1996]35号) 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的经营性项目。(国发[2019]26号) 二、投资项目资本金的出资方式 货币出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须评估作价)。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比例不得超过投资项目资本金总额的20% ,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国发[1996]35号) 投资项目资本金一次认缴,根据批准的建设进度按比例逐年到位。 三、投资项目资本金的资金来源 (一)国发[1996]35号 1、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内资金、国家批准的各种专项建设基金、"拨改贷" 和经营性基本建设基金回收的本息、土地批租收入、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地方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种规费及其它预算外资金; 2、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及企业法人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股票上市收益资金等)、企业折旧资金以及投资者按照国家规定从资金市场上筹措的资金; 3、社会个人合法所有的资金; 4、国家规定的其它可以用作投资项目资本金的资金。 某些投资回报率稳定、收益可靠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投资项目,以及经济效益好的竞争性投资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试行通过发行可转换债券或组建股份制公司发行股票方式筹措资本金。 (二)国发[2019]26号 1、基础设施领域和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鼓励项目法人和项目投资方通过发行权益型、股权类金融工具,多渠道规范筹措投资项目资本金。 2、通过发行金融工具等方式筹措的各类资金,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以认定为投资项目资本金,但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50%。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投资项目资本金: (1)存在本息回购承诺、兜底保障等收益附加条件; (2)当期债务性资金偿还前,可以分红或取得收益; (3)在清算时受偿顺序优先于其他债务性资金。 3、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统筹使用本级预算资金、上级补助资金等各类财政资金筹集项目资本金,可按有关规定将政府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 项目借贷资金和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股东借款、“名股实债”等资金,不得作为投资项目资本金。筹措投资项目资本金,不得违规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违反国家关于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相关要求。不得拖欠工程款。 四、投资项目资本金的比例 投资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总投资,是指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与铺底流动资金之和,以经批准的动态概算为依据。(国发[1996]35号)
1、立项阶段管理 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就资本金筹措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包括出资方、出资方式、资本金来源及数额、资本金认缴进度等有关内容。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附有各出资方承诺出资的文件,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还须附有资产评估证明等有关材料。(国发[1996]35号) 政府投资项目,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对投资项目资本金筹措方式和有关资金来源证明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在批准文件中就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筹措方式予以确认;企业投资项目,提供融资服务的有关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投资项目资本金来源、比例、到位情况的审查监督。(国发[2019]26号) 2、投资项目资本金调整。实际动态概算超原标准动态概算,投资项目资本金应以经批准调整后的概算为基数,按比例相应调整,确定各投资方应增加的资本金。实际动态概算超原批准动态概算10% ,概算调整须报原概算审批单位批准。(国发[1996]35号) 3、投资项目资本金存放与使用。主要使用商业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投资者应将资本金按分年应到位数量存入其主要贷款银行;主要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应将资本金存入国家开发银行指定的银行。投资项目资本金只能用于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抽回。(国发[1996]35号) 4、投资项目资本金核算管理。分类实施:设立独立法人的投资项目,其所有者权益可以全部作为投资项目资本金。未设立独立法人的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设立专门账户,规范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对拨入的资金和投资项目的资产、负债进行独立核算,并据此核定投资项目资本金的额度和比例。(国发[2019]2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