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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一政府采购项目,商务评审要求供应商具有A级纳税信用等级得2分。但取得A级纳税信用等级必须经营三年以上。设置这项评审因素是否“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现有一政府采购项目,商务评审要求供应商具有A级纳税信用等级得2分。但取得A级纳税信用等级必须经营三年以上。设置这项评审因素是否“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答:依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有关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实践中,采购人应当结合实际需求,按照上述原则合理确定评审因素。A级纳税信用等级不宜作为评审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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