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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拟政府采购一批家具,评分办法中“投标人提供自2018年1月1日以来承担酒店类成功业绩,合同金额在400万元以上,提供一份业绩得1分,最高得5分”。采购中心认为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将企业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是违反规定的,但作为加分项并不与相关规定冲突。特向

我单位拟政府采购一批家具,评分办法中“投标人提供自201811日以来承担酒店类成功业绩,合同金额在400万元以上,提供一份业绩得1分,最高得5分”。采购中心认为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将企业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是违反规定的,但作为加分项并不与相关规定冲突。特向贵司咨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在您反映的问题中单位采购一批家具以承担酒店类成功业绩作为加分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政府采购制度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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