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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招标文件设置业绩分5分,合理吗?

关键词


业绩;歧视性待遇


案例回放


2023年7月,某医院骨科关节镜项目公开招标,采购预算200万元,该项目招标文件载明:其价格分30分为满分,小型和微型企业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7月14日招标公告发布后,A供应商提出质疑,后因对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A供应商的投诉事项为:招标文件规定供应商提供近三年(2020年6月至今)承担过与本项目类似的货物业绩,每提供一项得1分,满分5分。但对于A供应商这样成立不久的公司来说,没有相关业绩,却又拿到了本地区相关产品的销售授权,生产企业对代理商有销售考核,如果政府采购拿业绩进行打分,中标的都是老企业,限制新的潜在供应商参与投标,那新成立企业如何生存?


A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企业类似业绩分值不应超过中小微企业的价格优惠折扣10%,即价格分30分的10%(3分),否则对中小微企业、新设立的企业构成排他性和歧视性。财政部门调查后认定:招标文件将将业绩设置为评分因素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及必要的证据支持。A供应商的投诉被驳回。


问题引出


1.业绩能设置为评审因素吗?


2.招标文件将业绩分值设置为5分,合理吗?


专家点评


问题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李晶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关于评审因素的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提供业绩情况。“评审因素包括履约能力,且法律只规定了‘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但业绩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是多少、每个有效合同业绩打几分,并没有统一规定。”李晶提醒。


问题二:新疆招标有限公司政府采购相关负责人姚佳提醒,需要注意的是:不得将特定合同金额、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评审因素。如将业绩作为评审因素,分值设置不宜过高,也不能与项目需求不相适应,一般来说,对于技术并不复杂、专业性不强的通用货物采购,可以不设置或者尽可能业绩分值,通常类似项目业绩分值总分设置不宜超过5分。


“业绩只是证明供应商具有类似的履约经历证明材料,采购人更需要看重供应商的实际履约能力及情况,所以建议在设置业绩分时可以增加履约优秀加分,比如‘所提供的业绩经历如履约完成且考核优秀,每个优秀考评另加*分(提供采购人开具的考评材料或验收报告,且结论为’优秀‘或’满意‘,并附上采购人联系方式)。”南京财经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方应群告诉记者。


在方应群看来,一些地方以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为由,认为业绩分值不得高于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并以负面清单、范本的形式加以要求的做法,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相关依据,地方规范性文件、示范文本的相关规定仅对工作起到指导作用,不能作为投诉处理、行政处罚的依据。


山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郭巍提醒:“事实上各投标人报价不同,计算得出的小微企业价格优惠分值并不相同,业绩分值本身并没有对中小微企业进行限制,而且小微企业也有可能具有业绩,并不是大、中型企业独有。因此在合理范围内与项目需求相关的,设置业绩分值并不存在违规。”


法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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