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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磋商,能要求供应商现场提供与最后报价总价相对应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吗?

在竞争性磋商采购中,磋商文件一般会要求供应商在首次响应文件中提供首次报价和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磋商小组书面通知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在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的总价与首次报价的总价不一致时,必须以百分比折扣方式分摊到首次响应文件的工程量清单的单价上,或者提供与最后报价总价相对应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需要注意两点:一是采用以百分比折扣方式分摊的,暂估价、暂列金额不能列入分摊范围,按此原则在签订合同时具体调整首次响应文件中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作为合同附件;二是如果要求供应商提供与最后报价总价相对应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考虑供应商编制工程量清单所需时间,给予供应商合理的时间,比如4小时或者更长。现阶段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未规定供应商必须现场提供最后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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