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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或服务类采购项目能否设置参考品牌?怎么界定“参照或相当于”?比如食材采购,定性为服务项目,如何列举参考品牌?

即便是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一般也不允许设置参考品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27号,简称27号令)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但这里的“如果必须引用”是非常特殊的无法描述清楚采购需求和标准的情形,不能将其当作一般情况使用。政府采购领域无论是货物、服务还是工程项目,都不鼓励设置参考品牌,食材采购定性为服务项目也不能设置参考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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