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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项目,可以用竞争性磋商吗?

选择采购方式要根据项目采购需求的特点和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规定了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的五种情形:(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所以通用货物项目不能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22号文规定技术较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货物项目,如大型装备,以及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如首购订购的货物项目,可以采用谈判(磋商)方式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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