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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供应商只有2家,可转为竞争性磋商吗?

不可以。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三条,首先应当检查招标文件或者招标程序是否存在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如果存在,需要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如果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变更为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需要依法报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在财政部门未批准前,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不能擅自改变采购方式。此种情形仅限于公开招标转为竞争性谈判,而不是转为其他采购方式,因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没有规定公开招标转为竞争性磋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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