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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投标报价低于采购预算10倍的报价能通过评审吗?

【案例回放】

     一、基本情况
    某单位窗帘定制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预算为1600000元,2023年7月21日发布采购公告,共有10家供应商参加投标,其中A公司报价为1426351.7元;B公司报价为1438182.39元,C公司报价为165938.71元;D公司报价为870598元;E公司报价为1550164.71元;F公司报价为1538465.9元;G公司报价为1130037元。8月16日发布结果公告,A公司为中标供应商,中标价为1426351.7元。
    二、投诉事项
    中标排序人第七名的G公司对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因质疑答复不满意,向财政监管部门提起投诉。
   投诉人称:1.评标委员会于2023年8月22日组织对C公司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复核,复核结果认定C公司报价165938.71元合理。既然C公司报价合理,那本次中标单位A公司中标价1426351.7元存在明显不合理,即中标价高出评委会认定的合理报价的8.59倍,存在严重浪费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情形。2.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招标原则我司要求公开C公司所提供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以便各投标单位了解评标委员会认定C公司报价合理性的认定。3.基于上述情形我司认定本次招标活动存在不公正、不公平等情况,且对招标结果存在质疑。投诉请求:废除中标结果,依法依规重新组织公开、公正、公平的招标活动。
    三、投诉处理
    1、财政监管部门查证
    (1)采购响应文件问题澄清通知显示:C公司:某单位窗帘定制项目评审小组对你方的采购响应文件进行了认真审查,现需要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贵公司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请说明报价的合理性,并确认该报价是否会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请回复。
    
(2)C公司提供的《澄清函》显示:我单位承诺:我方的投标报价在我方合理的报价范围内,不存在恶意竞争的行为。其原因有以下:1.给我单位供货的有家做面料的厂家在进行面料低价处理。我公司趁机收购了一批低价材料作为库存。以便于后期投标需要。2.今年形势不好,我单位要养工人。3.我司想通过这个项目在杭州有一定影响力,进入该市场。提高品牌知名度。我方承诺:若我单位中标,我方保证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保质保量完成本项目的实施。
    同时,提供了《澄清函》、《成本组价表》、发票以及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
    
(3)协助质疑答复报告显示: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C公司报价符合性审查通过,评审结论无误。
    
(4)评审报告显示:相关供应商A公司64.65分,排序第一;B公司64.54分,排序第二;C公司63.6分,排序第三;D公司为62.8分,排序第四;E公司61.67分,排序第五;F公司58.56分,排序第六;G公司58.09分,排序第七。经采购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确认A公司为中标人。 
    2、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评标委员会对于供应商报价是否合理的评审依据为是否“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并非“成本”。C公司报价165938.71元,评标过程中,应评标委员会要求,C公司对其报价合理性进行了书面说明,并提供了相关材料,评标委员会认为其报价有效。投诉人在质疑环节仅以报价“明显低于市场成本价”为由主张C公司报价无效,在投诉环节也未提供其他具体有效的证据。投诉调查处理阶段,C公司就其报价合理性提供了《委托协议》、《窗帘储藏、加工合同》以及存货照片等证明材料。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不足以认定C公司投标报价无效。投诉人主张“公开C公司所提供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缺乏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评论】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经常有投标报价低下的情形,在采购预算基础上下浮10-50%不等,特别是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多、竞争力大的项目,如工程类、家具类、物业类,主要涉及到定制产品、人工项目。作为采购人来讲要有市场竞争,物有所值,但不希望恶意竞争,过于压低价格。报价过低对于后期签订合同、履约管理都会带来一等系列的影响,而且也不能保证产品质量及维护保养,供应商不可能做亏本买卖。
    在评审过程中,对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规定,评标委员会难以把握尺度,报价多少才属于明显低于其他有效投标人的报价呢?要根据不同的项目来判定,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限额标准。对于投标人报价明显低的,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如果是承诺函,不能作为判定报价合理性依据,也不能证明其能够履约,要提供实事依据材料,如本《案例》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这样专家才能判定其是否能够诚信履约及报价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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