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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分的评审因素如何设定?

 目前,特定金额的业绩、从业人员以及非政府部门颁发的奖项、证书等均不能作为综合评分的内容,特别是随着政府简政放权之后,政府部门已经很少颁发奖项、证书,个人的相关证书也日渐减少。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哪些内容可以作为综合评分的因素?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一般来讲,综合评分的因素包括价格因素、技术因素、服务因素、商务因素等方面。具体细项因素可以根据项目特点设置。实践中,只要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等没有明文禁止的、与采购项目需求相关且有利于实现预算绩效目标和 “物有所值” 采购目标的条件都可以作为评审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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