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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明确档案保存的采购文件资料包括采购活动记录、评估报告等,但目前项目档案中没有针对“采购活动记录”和“评估报告”的专项文件,这两者指什么?

政府采购实践中,“采购活动记录”指《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项目相关信息、采购过程中行程的各项表格文件如各方的签字表、采购人代表授权函、评审报告等等,作为附件上传。


关于“评估报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做出相应规定,但值得注意的是。从《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可以看出,“评估报告”应当是评审(评标)报告的综述,而不是可行性评估报告或者支出效益评估报告。具体内容一般包括该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代码、项目预算、采购方式、合同类型、哪些供应商获取了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截止时参与投标(响应)的供应商、哪些供应商通过了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哪些供应商投标(响应)无效、专家是否按时参加评审以及评审过程中的各种情况等等,“采购活动记录”中的相关附件表格作为附件附在“评估报告”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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