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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评审委员会在针对业绩的一项客观分 (满分10分) 评审中出现分歧,其中一名专家A认为某投标人只能得8分,其余四名专家认为投标人应得10分。根据87号令 第六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评审委员会在针对业绩的一项客观分 (满分10评审中出现分歧,其中一名专家A认为某投标人只能得8分,其余四名专家认为投标人应得10分。根据87号令 第六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请问客观分是否属于“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如是上述例子中,是否专家A应打10分而不是8分并同时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

答: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进行评审,对客观分的评分应当一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发现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等问题的,应当要求评审委员会现场修改,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发现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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