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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决定重新评标需要财政部门批准吗?

不需要,理由是:

1.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是采购人的权责。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简称重新评标)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新的操作规定。该规定是指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第六十七条规定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当然也有责)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这是采购人纠正评标委员会组成和评标错误的权责,由采购人行使和负责。

2.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不是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是指财政部门有权对此进行监督,采购人在进行重新评标时,需要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财政部门。但此报告并非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并非要求采购人在开始进行重新评标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才能进行重新评标。

3.财政部门对此的监督是事中监督。即在采购人开始进行重新评标后,接到书面报告后开展监督。财政部门不得要求采购人事先报告并获得批准后才能开始进行重新评标。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并未授权财政部门进行事前审批,也未要求采购人事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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