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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设备采购,为了后续维护需要,采购文件要求该医疗系统的某些设备,比如摄像主机、摄像头、冷光源、腹腔镜镜头、气腹机等必须为同一品牌,这种要求可以吗?要求主要设备为同一品牌,表面上看确实没有指定某个品牌,但实际上却指向了某些产业链比较长、比较完整的制造商,这些制造商通常也就是行业里俗称的“大厂”“头部企业”,他们的产品涵盖各个设备,很容易达到采购文件中主要设备“同一品牌”的要求。而那些产业链比较单一、以生产某一种设备为主的专业化企业,因为无法达到数个设备“同一品牌”的要求,很显然就受到了排斥。 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投标设备兼容是合理的,但不能通过将主要设备是同一品牌设置为实质性要求或者评审因素的方法去达到兼容目的。要求设备的性能稳定,或者为了保障后期维护的质量,应当从产品的技术服务要求来实现,比如对产品的兼容性、性能指标提出具体要求,或者对维护的周期、人员、响应及时性等提出具体要求,并且在合同中约定相关违约责任,而不能通过限制产品品牌这种不正常、不合理也不专业的做法来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