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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兼投不兼中”相关问题集中答复

财政部对“兼投不兼中”相关问题集中答复

一、留言编号:4444-3553556

财政部领导好:在政府采购项目活动中,招标文件中要求“只兼投不兼中”的做法,是否合法、合规的?望财政部领导明确答复,感谢!

01


国库司答复: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并未禁止“只兼投不兼中”。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二、留言编号:3194-3565647

尊敬国库司领导,咨询以下几个问题,请指导。

有个政府采购的项目分为三个标段进行采购,因为具体工作界面需分开,招标要求供应商兼投不兼中。截止开标前,只有三家供应商报名参与。这种情况下,开标结果将会是三家供应商各中标一个标段。请问这种情况下是否只应该就项目的一个标段进行开、评标?另外,这种情况下,为保证项目具有竞争性,须至少满足几家供应商参与,才能够实现三个标段兼投不兼中?

02


国库司答复:



为保证项目具有竞争性,政府采购招标项目每一分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应为3家或3家以上。留言所述一个招标项目三个分包,至少需要5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才能保证兼投不兼中。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三、留言编号:2324-3584806

尊敬国库司领导,根据留言编号:3194-3565647的回复“为保证项目具有竞争性,政府采购招标项目每一分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应为3家或3家以上。留言所述一个招标项目三个分包,至少需要5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才能保证兼投不兼中。”

依据以下法规: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即87号令)“第四十四条 第二款 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2.《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第三十七条......(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第五十条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3.《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第三十四条 ......(三)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在采购文件中写“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废标/终止采购活动”我是有法可依的。综上,我有以下疑问:

问题一:一个项目分三个包组,且项目允许兼投不允许兼中,“一个招标项目三个分包,至少需要5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设置的依据是哪个法规哪一条呢?

问题二:采购文件可以写“一个招标项目三个分包,至少需要5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否则项目废标/终止采购活动”吗?

问题三:如果刚好甲乙丙三家投标单位同时投标这一个项目的三个包组,且均通过了资审和有效性审查,即每个包组均符合“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应为3家或3家以上”。专家依据采购文件“一个招标项目三个分包,至少需要5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否则项目废标/终止采购活动”而废标,投标单位以上述法规为依据提出质疑,我们要依据哪条法规的哪条来进行回复呢?这是在以往政府采购活动中遇到的难题,困扰已久,盼复。


03


国库司答复:


1.一个招标项目三个分包,且项目允许兼投不允许兼中,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那么三个分包则至少需要5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
2.留言中“一个招标项目三个分包,至少需要5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否则项目废标/终止采购活动”的表述是
根据法律依据计算得出的,是否写入采购文件并不影响招标活动和最终结果。
3.如果一个项目分三个包组,且项目允许兼投不允许兼中。假设有三个供应商参加了这三个包的投标,则第一包可以确定一个中标人。
其余两个包投标人不满足三家,根据87号令第四十四条,应该废标。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四、留言编号:1547-3594999

尊敬国库司领导,根据留言编号:2324-3584806的回复:

 1.一个招标项目三个分包,且项目允许兼投不允许兼中,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条,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那么三个分包则至少需要5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

 2.留言中“一个招标项目三个分包,至少需要5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否则项目废标/终止采购活动”的表述是根据法律依据计算得出的,是否写入采购文件并不影响招标活动和最终结果。

3.如果一个项目分三个包组,且项目允许兼投不允许兼中。假设有三个供应商参加了这三个包的投标,则第一包可以确定一个中标人。其余两个包投标人不满足三家,根据87号令第四条,应该废标。”有以下疑问:

 1.一个招标项目三个分包,项目允许兼投不允许兼中“同时对多个包组参与投标的投标人,如投标人在包组1中已经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则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其它包组时,不再继续授予该投标人为其它包组的中标候选人资格(但需参与评审和排名),授予综合得分为下一排名的投标人为该包组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 那甲、乙、丙三家同时投标三个包组,且均通过这三个包组的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针对每一个包组来说,甲、乙、丙三家均是合格投标人,也就是说每个包组的合格投标人都是三家。怎么才能得到““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条,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那么三个分包则至少需要5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这个结论?

 2.如果真的出现了上述1中情况,甲、乙、丙三家同时投标一个项目的三个包组,项目允许兼投不允许兼中,且甲、乙、丙三家均通过这三个包组的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文件中又没有写“一个招标项目三个分包,至少需要5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否则项目废标/终止采购活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87号令第四十四条废标该项目对应包组二和包组三。投标人如果对此提出质疑和投诉,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用““一个招标项目三个分包,至少需要5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否则项目废标/终止采购活动”的表述是根据法律依据计算得出的,是否写入采购文件并不影响招标活动和最终结果。”回复吗?

 3.如果采购文件写了“一个招标项目三个分包,至少需要5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否则项目废标/终止采购活动”,投标人提出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废标条款的5家单位依据哪条法规设置?”,我们可以直接回复“是根据法律依据计算得出的”吗? 

4.作为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关于多包组兼投不兼中投标人家数问题,我们特别为难,既没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此进行规定或解释,如果我们仅仅是回复“根据法律依据计算得出的”,很难让质疑和投诉的投标人接受和理解。然后这个问题在多包组项目中还是始终存在的,我们到底要怎么做,怎么在文件中写依据哪条法规可以切实解决这个问题?盼复。


04


国库司答复:


招标文件应当遵循每包的合格投标人不少于3家的规定。如果招标文件中对“兼投不兼中”作出了约定,则约定的效力不影响中标结果。






五、留言编号:2226-3646033

国库司领导您好,请问一个公开招标的项目,分为了2个标段招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兼投不兼中,但就单一标段中标人放弃资格后的处理问题未作任何规定。中标结果公布后,标段1中标人宣布放弃中标资格,采购人决定仅就标段1重新采购。请问像这种采购文件未明确单一个标段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是否影响其他标段的情况下,采购人能否仅就标段1决定重新采购?盼复!



05

国库司答复:


按照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中标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留言所述一个采购项目中部分采购包中标人放弃中标后续处理问题,采购人可以仅就该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六、留言编号:9174325-1ZpC

作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人员,近期在处理某投诉遇到了群口不一的问题,望能解惑已助工作。

案例: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划分为01、02、03三个包,采用综合评分法,同时开评标。四家供应商同时参与了三个采购包的投标,均通过了资格审查及符合性审查,且最终确定三个采购包的中标人为其中三家供应商并进行了公告。招标文件中载明:“本项目共有3个包,每个包选择不同的中标人,评标委员会应根据中标候选人推荐优选次序(01包→02包→03包)推荐中标候选人(如:一个投标人同时在01包和02包的排名均为第一名,则该投标人被确定为01包的中标候选人,02包则确定排名第二名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俗称“兼投不兼中”。本人认为该设置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据此,提出如下疑问:

一、“兼投不兼中”是否违反了综合评分法的设置原则和中标人的确认规定?

二、“兼投不兼中”是否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排序第一的中标供应商?

三、如果认可采购文件中的这种约定,那么采购人可以对中标人的选择及中标人资格或推荐顺序进行约定吗?

四、“兼投不兼中”是否会为供应商围标串标或高价中标提供了便利条件?


06


国库司答复: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采购人、代理机构可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在采购文件中对“兼投不兼中”作出约定,但每一采购包的合格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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