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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项目,磋商过程中可以要求供应商的第二次报价低于第一次报价吗?答: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等事项进行磋商,如果磋商文件中对多轮报价提出了要求,按磋商文件的要求执行,如果没有对此提出相应要求,不宜对报价范围擅自进行设定。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六条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