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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售后服务认证证书可以作为实质性要求吗?

关键词

  • 案例点评

  • 售后服务

  • 评审因素

案例回放


某地全民健身项目公开招标,项目预算210万元,A供应商发现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将“所投产品生产厂家获得售后服务认证证书:三星级”作为实质性要求,评分项又规定“获得四星级认证和五星级认证分别额外加1分和2分(投标文件中需附证书原件扫描件,否则不得分)”。A供应商认为该项是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并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答复称,该证书涉及产品售后服务,与项目履约有关,可以将其作为评审因素。A供应商因不满采购人的质疑答复,按规定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问题引出


售后服务认证证书可以作为实质性要求吗?


专家点评


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资产管理处副处长刘勇明认为,评审因素的设置要与采购需求、合同履约有关,同时,不能在企业注册资本、经营年限、从业人员、组织形式等方面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那么,售后服务认证证书要如何获得呢?是否涉及到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呢?

售后服务认证是运用GB/ T27922—2011《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以下简称《评价体系》)对企业服务水平做出的评价,《评价体系》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共同发布,但并非强制性认证。企业如想获得该证书,需按照《评价体系》建立售后服务体系,再向相应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申请,达到80分、90分、95分以上分别可获得三星、四星和五星级售后服务认证。

记者通过查阅《评价体系》发现,“5.1售后服务体系”部分的组织架构方面提到企业需“设立或指定专门从事售后服务工作的部门,并有合理的职能划分和岗位设置;根据需要,服务网点覆盖商品销售区域,能够对服务网点进行有效管理。可通过自建或委托设立服务网点。”在人员配置方面要求“根据行业特性,配置符合岗位要求并有相应资质水平的售后服务技术或业务人员。按服务管理人员总数的 10%配置售后服务管理师,负责对售后服务工作的管理和对售后服务活动的指导。”售后服务评价指标评分标准满分100分,其中,组织架构分值4分,人员配置分值6分,这两项分值占比较大。

对此,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叶俊说:“《评价体系》要求企业服务网点覆盖商品销售区域具有限制性。招标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承诺在当地提供售后服务,不宜将售后服务体系要求作为评审标准。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涉嫌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妨碍公平竞争,容易引发争议。”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公共服务中心朱红喜说:“要求服务网点覆盖销售区域有一定排他性, 这样为已打开本地市场的企业提供了有利条件,但是对尚未进入本地市场的企业不公平,不符合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号)提到,采购人不得以企业从业人员、利润等条件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叶俊认为,对投标供应商的售后服务和管理团队作出要求,实则变相限制其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况且,售后服务认证不是强制性认证,由供应商自愿参与评定,也就是说,供应商不是必须要获得该项证书,因此,不建议采购文件将其作为实质性要求。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一、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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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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