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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物业项目要求提供项目经理主要业绩证明可行吗?关键词 项目经理;业绩证明;学历;评审因素 案例回放 某省集中采购机构受学院委托组织物业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B供应商中标。A供应商提起投诉称,中标结果公示内容的第64页“提供投标截止之日前三年内项目经理的主要业绩的证明材料”B供应商的证明材料为虚假材料,拟任项目经理李某正在其他未履约完毕的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且招标文件规定的根据项目经理情况表、与投标人存在缴纳社保关系、业绩、学历证明材料等内容对项目经理进行评价,最高得5分,认为B供应商不应得分。 经审查,B供应商已在投标文件中对拟配备的项目经理作出了承诺,符合该项目招标文件规定“ 1、对项目经理(总经理)的要求:……(4)提供投标截止之日前三年内项目经理的主要业绩的证明材料”,“拟配备项目经理、主要技术人员承诺书”规定“保证项目经理未在其他未履约完毕的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如在其他未履约完毕的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将自动放弃本项目中标资格”的要求。 问题引出 1.招标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投标截止之日前三年内项目经理的主要业绩的证明材料吗? 2.物业项目可以将项目经理的业绩、学历作为打分项吗? 专家点评 问题一:德州学院资产处、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张勇指出,如果招标文件要求提供项目经理业绩,是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但要注意对项目经理业绩的具体要求(实质性要求、打分项还是一般要求),如果作为实质性要求需要特别谨慎。该项目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对拟配备的项目经理作出承诺,此处是指供应商对采购合同履行期间的承诺,不是要求供应商在投标时即应满足的条件。供应商如在合同履行时不能践行承诺,应承担响应的违约责任。 问题二: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智库专家、高级顾问曹石林认为,将项目经理的学历作为一项客观评审因素时,分值不宜过高,学历只是评价个人能力的基础。对项目经理的评价还是应侧重于其执业资格、能力证明。张勇也认为项目经理的业绩、学历和职称等可以作为打分项,只是分值不要太高。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王其光也提醒,可以把项目经理的业绩作为评审因素,但不能作为资格条件,因为项目经理有同类业绩经验对更好地履约有好处,也就是与履行合同有关。 法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