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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食材配送项目要求供应商拥有屠宰场和冷藏运输车,合理吗?

关键词


食材配送;评审因素设置;歧视性待遇


案例回放


2021年9月,某机关食堂食材配送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267万元,采用综合评分法。其中,“肉类、禽类供货能力”满分8分,投标人具有肉类分割屠宰场,自有或控股的得4分,租赁的得2分;投标人具有禽类养殖场,自有或控股的得4分,租赁的得2分。“投标人自有或租赁冷藏运输车辆情况”满分8分,A:投标人自有冷藏运输车辆,冷藏运输车≥40辆,得8分;30辆≤冷藏运输车<40辆,得6分;20辆≤冷藏运输车<30辆,得3分;20辆以下不得分。B:投标人租赁冷藏运输车辆,冷藏运输车≥40辆,得4分;30辆≤冷藏运输车<40辆,得2分;20辆≤冷藏运输车<30辆,得1分;20辆以下不得分。


A供应商就采购文件编制问题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招标文件中的“肉类、禽类供货能力”和“投标人自有或者租赁冷藏运输车辆情况”条款与合同履行无关,设置不合理,要求删除该评审因素。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认定A供应商投诉成立,责令采购人改正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食材配送项目,要求供应商拥有肉类分割屠宰场和冷藏运输车辆,合理吗?


专家点评


新疆招标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业务相关负责人姚佳认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这意味着评审因素应当与项目实际需要相匹配。本项目采购标的为食材配送服务,要求投标人通过正规、合法途径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安全、卫生的食材,而食材的安全与否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与投标人是否“自有或控股或租赁肉类分割屠宰场”无必然联系。“本项目年度预算267万元,折算到每天需要采购的食材价值不到8000元,屠宰场每天宰杀的猪牛羊等达到成千上万头,与项目的需求根本不相适应;要求禽类养殖场也非常不合理,采购人的采购量根本消化不了禽类养殖场的产量。”姚佳强调,“供应商完全可以到超市、正规菜市场等渠道购买食材后按照要求配送给采购人,只要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即可,无需自有或租赁屠宰场、禽类养殖场。”


山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郭薇提醒,本项目采购文件将“自有或控股或租赁肉类分割屠宰场”作为评审因素与该项目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明确的“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情形。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咨询专家陈妍介绍:“投标人是否具备符合该项目要求的运输能力,主要是从其是否具备足够合格的冷藏运输车以及工作人员等方面进行评价,而与冷藏运输车是自有或租赁无直接关联,故该评审因素中评分准则就投标人自有或租赁冷藏运输车,在相同数量的情况下,按不同的分值进行计算的设置存在不合理。”


江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蒋宜剑提醒,车辆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前冷藏运输车辆均价多达几十万元人民币,根据该评审因素,若要得满分,则需要自有冷藏运输车40台以上,则是变相规定投标人固定资产,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关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的规定。“根据本项目采购人的预算及食材配送量,履约根本不需要那么多冷藏运输车,采购人应当了解履行该项目到底需要多少辆冷藏车并将其设置为履行项目所必须的资格条件,而非根据数量进行评分。而且,自有或租赁对于供应商履约并没有差别,供应商也可以通过承诺函承诺在中标后租赁相应数量的冷藏运输车,采购人不能限制供应商自有、租赁或者承诺后续租赁,所以不能实行差别对待。”蒋宜剑强调。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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