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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100期):100期音频,邀你一起来验收!

本期音频是第100期,话题是验收。大家知道,政府采购的源头是预算,结尾是验收。没有预算,不能采购,因为没有财政资金作保障。那么,没有验收可以吗?我们先看来一个关于验收的案例。  

某县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一批台式计算机。标书编制、开标评标、发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签订,一个一个环节都进行顺利。供货后,有供应商向县纪委举报, 中标供应商没有按投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供货,采购人验收有问题。纪委调查发现,采购合同签订后,供应商告诉采购人投标机型断货,有一款性价比差不多的机型可以替代。因为急用,采购人同意了供应商的要求。供应商交货时,采购人邀请采购中心派人参与履约验收。采购人代表认为,供应商提供的计算机性能与投标机型相当。参与验收的人员确认验收合格,分别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同意。但实际上呢,供应商供货的机型比投标的机型,价格低得多,性能也有一定的差距。事后,采购人和采购中心相关人员因验收把关不严,分别受到处理。由于中标供应商的行为损害了公正原则,监督管理部门判定该项目废标。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验收不严最终影响了采购结果。这里我们可以思考四个问题。  

第一,每一个采购项目必须进行验收吗?《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所以说,政府采购项目无论金额大小,都要进行履约验收,这是法定要求。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完毕,由采购人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组成验收工作小组,及时开展履约验收,形成完整的验收书。注意,一定要有验收书。验收书是评判政府采购结果、反映采购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二,履约验收的主体是谁?《政府采购法》明确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政府采购合同的主体是买卖双方,也就是采购人和供应商。履约验收理所当然由采购人负责。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是委托关系,如果接受了采购人的委托,可以代其组织履约验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但委托验收不能免除采购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采购人应当建立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机制,制定内部控制管理制度,遵循验收工作的法定程序和要求。  

第三,履约验收谁可以参加?供应商履约完成后,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参与验收的人员可以是多个方面的。一是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二是可以邀请参与该项目的其他供应商,特别是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投诉或举报的供应商;三是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可以邀请服务对象;四是对于采购人和实际使用人或者受益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可以邀请实际使用人或者受益人。  

第四,如何做好验收工作?  

一是成立验收小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应当成立验收小组,指定验收小组的直接负责人。  

二是做好准备工作。验收小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详细的验收工作方案。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实施验收前掌握采购项目采购需求、验收清单和标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  

三是开展现场验收。验收小组应当在供应商履约完成后及时实施验收。每个验收小组成员必须作好验收记录。验收记录要准确、详细记载采购项目重要事项的履约情况。  

四是出具验收书。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其内容包括:实施验收过程基本情况陈述,供应商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履约情况,与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比较情况,验收结论性意见。验收小组成员应当验收书上签字确认,对验收内容负责。  

履约验收是政府采购活动的最后一道关口,关乎项目采购的成败。必须把好这个关口,不能图省心,导致功亏一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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