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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101期):政府采购方式由谁来确定?大家知道,政府采购方式目前有六种: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选对采购方式,对于政府采购项目来说非常重要。虽然,六种采购方式的法律适用情形基本都有规定,但在实践中,采购方式的适用情景多种多样,由此引发的问题还是大量存在。那么,采用哪种采购方式有异议的时候,究竟由谁来确定呢?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某单位拟采购一批计算机,包括18台台式机和6个液晶显示器,预算金额不多,只有15万元。财政部门审批之后,要求当地采购中心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但采购中心认为,该项目已经对计算机及液晶显示器品牌、规格、配置和技术参数作了限定,且规格标准统一,属于标准产品,货源比较充足,采用询价采购方式更合适。但财政部门坚持认为,项目预算超过了当地竞争性谈判数额,不同意使用询价采购方式。于是,采购中心按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采购,结果只有两家供应商响应。随后,又进行了第二次、第三次竞争性谈判采购,但响应的供应商仍然不足三家。不用说,谈判以失败告终。案例中,采购失败的主要原因是采购方式的选择不当。因为整个项目没有多少技术含量,实际上只存在价格竞争,完全可以通过询价实施采购,完全可以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我们知道,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成本是必须要考虑的因素。如果投入成本太大,利润空间过小,他们一般不会参加。想想看,如果这个项目改为询价方式采购,供应商在所取得的利润不变的情况下,参与采购活动的成本就会大大降低,其积极性也会相应提高。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应该思考两个问题:一是采购方式应该由谁来确定?是监管部门?还是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二是选择采购方式的依据和标准又是什么? 先说第一个问题。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能直接确定采购方式,但可以依法制定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目录决定了政府采购的范围和内容,限额标准决定是否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监管部门对采购方式的管理权限,体现在公开招标限额的制定上。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如果达不到公开招标的条件,或经公开招标未能成功的,需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必须报监管部门批准。而在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项目,具体采取哪种方式,可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自行选择。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选择采购方式实施监管,监管部门对每个项目适用何种采购方式统统要进行审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第二个问题,确定采购方式要考虑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以及采购机构的自身情况。首先,确定采购方式,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其次,还要结合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不能把项目预算作为确定采购方式的唯一标准。在采购实践中,有的项目尽管预算金额较大,但数量较少,属于标准产品,规格标准统一,价格变化幅度不大,不适宜公开招标;有的项目方案不细,技术复杂,没有办法计算出准确的价格,也不适宜公开招标。而有的项目,尽管金额不大,但技术含量高,涉及内容多,价格变化幅度大,具备公开招标的条件,就应该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所以,对于不具备公开招标条件的项目,在选择其他方式时,更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并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 选择采购方式,法律法规是前提,实践经验是基础。长期在一线从事政府采购的人员从采购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能够考虑相关因素,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不仅是采购项目正常实施的客观需要,更是采购规范化运行的重要保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