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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106期):87号令施行,采购代理机构如何走专业化道路?今天是八一建军节,“亚利聊政采”开播两周年的日子。在此对亲们两年的陪伴道一声谢谢! 上期,我们分析了87号令对采购人的规范要求。本期,我们来聊聊采购代理机构研读87号令应思考的问题。 《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明确了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是委托与代理的关系。87号令作为《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配套行政法规,进一步明确了二者的委托代理关系。 据统计,87号令中,与采购代理机构直接相关的条款有36条。“采购代理机构”这个词共出现61次,有3次是单独出现的。这3次分别出现在第八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 除此之外的条款,大部分提法都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也有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这样的字眼出现的。这充分说明了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是同一战壕里的战友。在采购实践中,采购代理机构自然是感受到了这种变化,主动扛起责任,在采购项目委托、需求确定、履约验收等关键环节,与采购人积极沟通,提出反馈意见,推动项目顺利进行,以求互信、互助、互利双赢合作伙伴关系的建立。 一般来说,采购人会把专业性强、技术复杂的项目进行委托,这对采购代理机构的服务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目前,我国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2000多家,备案的社会代理机构近万家。无论是集中采购机构,还是社会代理机构,均需从“重程序的合规性采购”转向“重需求的专业化采购”。 我认为,专业化采购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需求调研与需求确定;二是采购标的的成本测算;三是项目实施风险防控。那么,作为采购项目的具体操办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如何提高专业服务能力呢?87号令即将施行,应关注哪些条款呢? 首先,87号令规范了采购文件的编制要求。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明确,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并列明了采购文件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第二十五条要求,采购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不得违反“三公”和诚信原则。第十七条还规定,不得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等六项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将进口货物之外生产厂家的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寥寥数条,明确定位了采购代理机构是政策执行者、需求把关者、采购咨询者。发挥好第三方的公正与专业作用,是代理机构存在的价值。 其次,87号令对组织评标的责任和定标原则做了明确的规定。第四十五条,明确了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评标工作中的职责,共有十项。具体包括,核对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宣布评标纪律、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专家回避的情形、核对评标结果等。此外,还明确了评标现场参与人员、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等常见问题的应对措施。采购代理机构重新调整招标组织流程,由此有了依据。 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的“定标”原则,也是重要条款。87号令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时,价格采用低价优先计算法,不得去掉最高价和最低价;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满足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更值得采购代理机构关注的是第三十一条。该条款明确了相同品牌的不同投标人按一家投标人计算,并按评分方法不同,根据报价或得分确定中标候选人;报价或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或者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相比18号令,扩大了投标供应商的范围,解决了实务操作过程中,某些行业竞争充分但品牌较少的现实问题,建立了品牌内部的竞争机制。 再次,为提高采购效率,87号令明确了几个关键环节的时限要求。比如,采购文件提供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等等。 从全球范围看,各国政府采购都在向职业化、专业化采购转变。美国实行注册政府采购官和注册政府采购师制度;德国采取经办人负责制。目前,我国仍未实行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各级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专业化发展时常遭到机构不断调整的严重威胁,社会代理机构不少在低水平上代理采购业务,职业化、专业化路途遥遥。87号令给我国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做了初步的职业画像:做采购人的合作伙伴、参谋与顾问,深耕某个专业采购领域,把关采购需求;审核采购文件;进行资格审查;组织评标;核对评标结果;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