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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107期):87号令护航,供应商参与政采活动再爆利好!前两期,我们分析了87号令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规范要求。本期,我们来说说供应商应该知道的利好消息。 87号令针对社会反映较多的质次价高、恶性竞争、效率低下等突出问题,提出了许多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法,完善了交易规则和监管措施。此外,87号令降低了供应商投标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为提高投标便利进行了大胆的创新;也奠定了供应商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公平知晓政府采购信息的制度基础。 那么,在87号令中,获得供应商点赞的条款有哪些呢? 据了解,排在供应商“关注榜”首位的是第十七条。因为第十七条与供应商能否投标密切相关。降低门槛,减少了中小企业因无投标资格只能“望标兴叹”的遗憾。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这是国际的通行做法。我国进行政府采购立法时,借鉴了联合国贸易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有关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明确了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六项基本资格条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又做了补充和完善,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必须提供具备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第十九条禁止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第二十条明确不能以不合理的8种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如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等。 供应商高度关注的另一条款是第三十一条,也就是相同品牌、不同投标人参与投标应该如何认定。该条款认定,对于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只认定一家参加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只有一家投标人有中标资格;报价或评审得分相同的,可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也可以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 业内专家认为,这个规定是财政部给河北省财政厅38号复函的补充细化。38号复函明确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只能有一家投标人,但未明确这一家投标人如何产生。87号令按评标方法不同,分两种情形进行明确,避免引起纠纷,也解决了实务操作过程中,供应商家数不足、相同品牌投标人串通等问题。相比18号令,投标供应商范围扩大了。 87号令第二十二条关于“样品”的新规定,也得到了供应商的点赞。在以往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家具、服装等前期有设计要求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往往要求提供样品,作为投标的重要组成部分。样品方便了评标委员会,能直观感受产品的品质,但对于供应商而言,由于现成产品针对性不强、投标时间紧,制作样品增加了投标成本。如需长途运输,样品在评标后往往就成了“废弃物”,招标者也不知该如何处理。 87号令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如特殊情况,要求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样品制作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采购活动结束后,样品如何处理也有了答案。未中标人的样品,及时退还,也可以经未中标人同意后处理;中标人的样品,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此外,87号令还有不少亮点受到供应商的好评。比如,第六十条规定,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时,应提供书面说明,证明其合理性。应当说,这对新近出现的 “一分钱中标”、“0元中标”等热点事件做出了明确的回应。此规定对低于成本价竞标,应该是遏制的态度。 另外,招标文件明确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和最高限价、六种情形认定为串通投标、六种情形投标无效、对开标有质疑或提出回避申请须当场答复、投标报价前后不一致四种方式修正、邀请未中标供应商参与验收等规定,也获得了供应商的赞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