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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119期):独立评审原则在实际操作中如何落地?

独立评审是每一个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2017年1月1日修订施行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以下简称“198号文”)第十八条明确规定,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何谓“独立评审”?我的理解是,每个评审专家独立地、完整地审查所有投标文件,不受干扰不受干涉,当然也不受明示暗示或者各种倾向性误导,才是独立评审。但在实际操作中,不少评审专家图省事儿,随意地将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分块分项,一个专家只负责评审其中一块或一项,然后汇总得出评审结果。这样的做法还有一定的普遍性,但这种做法可行吗?  

我们先来看一个违反独立评审原则的案例:  2016年11月,河南省处分并曝光了5个违法违规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事情是这样的,河南省一个高校体育馆采购LED灯光设备。评标委员会由5位专家组成,进入评审后5人有分工有协作,分块打分,统一汇总。商务专家在技术部分及样品打分时依据技术专家的意见;技术专家在商务部分打分时依据商务专家的意见;而采购人代表则负责审核售后服务与承诺,在商务与技术方面分别听从商务专家与技术专家的意见后再去打分。结果呢,由于没有贯彻独立评审原则,各种问题也就不可避免了:照抄招标文件的,没有判为无效标;所投产品与样品型号不一致的,没有审慎处理;对检测报告和授权书有偏差的没有扣分。最后,河南省财政厅依法对这5位评审专家作出如下处理:评审意见无效,退还采购代理机构所发的评审费,并分别开具了一个1千元、一个2千元、三个1万元的罚单。  

河南省对5位评审专家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在198号文正式施行之前,处罚的依据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第四款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98号文第二十七对《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再度重申的基础上,第二十九条又强调,评审专家不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可谓进一步加大了对评审专家的监管力度。  

那么,评审专家分工评审或者分段评审,究竟可不可行呢?  

回答当然是否定的。我认为,评审专家分工评审显然违背独立评审的原则。理由有三个:一是分工评审容易使评委会成员相互影响,甚至相互干扰;二是评委会之间的少数服从多数,应当是出现不一致意见的时候才进行的;三是客观评分项理论上应当一致,但实际上也会有争议,比如对投标文件的资料认定和对评分细则的理解。如果一开始评审就分工进行、分段进行,则会先入为主,可能发现不了其中的问题。相反,每位专家履行独立评审职责,如果发现客观评分不一致的,评委会可以再组织讨论。这样,有利于纠正理解上的偏差,提高评标质量。  

那么,结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如何在实际操作中适当分工提高评标效率,但又不违背独立评审原则呢?  

《条例》第四十一条和198号文第十八条,对独立评审的原则进行了阐述,分工分段评审的做法实属不妥。但实际上,每一个评审专家把所有投标文件彻头彻尾看完又不太现实,一旦碰到采购金额大、投标供应商多的项目,有时真得评上几天几夜。这样一来,现实操作中不少评委会就会分工协作。我认为有三个原则应该坚持:一是仅限于招标文件有明确分值的客观评分项,比如业绩加分、诚信加分、小微企业、专利以及荣誉等,评审专家可以分工查找后告诉其他专家对应的页码。而对方案、重点或难点分析以及相关承诺等有分值区间的,需要专家独立打分。二是通报情况时不得发表倾向性言论,例如如果你审查合同,只能告诉其他专家合同的页码,对合同有没有问题,打多少分就不能说了。三是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一般是招标文件没有写清楚的或存在争议的。还以合同为例,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近三年的业绩合同,而合同签订的时间没有在三年范围内,但服务期在三年以内,加不加分呢?像这样的情况就需要讨论,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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