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亚利聊政采(121期):87号令施行,投标保证金如何收退更高效?投标保证金,是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的一种责任担保。目的呢,是用来保证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不得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签合同;签订合同时不能有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施行的背景下,围绕投标保证金的有关问题再次成为业界焦点。 我们先来看两个案例: 第一个案例是这样的:一个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要求供应商先交投标保证金才能拿到招标文件。到了开标现场,一家供应商提出撤销投标文件,该如何处理呢?第二个案例: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组织政府采购项目时,每次要求投标供应商以现金或转账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之后未按法律规定及时退还,而把资金用于个人投资上。结果,投资失败,越亏越多。最后,供应商不断投诉,事情败露。经查,该负责人违规滞留的投标保证金额度超过一千万元。 上述两个案例,暴露了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问题,主要有三个关键点:如何收?如何退?如何管理更高效? 如何收呢?投标保证金什么时候收取?什么额度?什么形式?《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三条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第十四条,明确了这三个问题。要求投标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保证金;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概括一下:交纳投标保证金应当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金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投标保证金不接受现金,只能是支票等非现金形式。因此,第一个案例中,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投标供应商先交投标保证金才能获得招标文件,是不合理的。投标保证金应当在取得招标文件后,供应商决定参加投标时才需交纳的,而且招标文件里应当规定了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递交方式。 收取保证金后如何管?什么时候退?怎么退?什么情形不退呢?第二个案例反映的就是投标保证金逾期不退的问题。《条例》规定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但没有提到利息。87号令第二十九条在此基础上,又强调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和保证金在银行产生的孳息。在退还的方式上,一般是采取原账号退还。不予退还的情形主要是74号令规定的五种情形:一是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二是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三是出现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认可的情形之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四是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五是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87号令第二十条明确,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把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写入招标文件;第二十三条又规定,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因此,回到案例一,供应商在开标现场撤销的投标文件,属于投标有效期内,保证金可以不予退还。 收取投标保证金对采购人和投标供应商无疑都增加了环节。那么,为了提质提速,是否可以不收投标保证金呢? 我们知道,2016年6月15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国 务 院 总 理 李 克 强指出,除了保留依法依规设立的农民工工资、投标、履约、工程质量4项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而投标保证金恰好在保留的4项保证金之列。另外,87号令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中应当包括投标保证金交纳、退还方式以及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看来,收取投标保证金是合法合理的。 但是,在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不收取投标保证金也未尝不可。据我们了解,上海、黑龙江、内蒙古等不少省市早在几年前已取消投标保证金。国采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2016年起所有项目投标保证金全部取消。不收保证金,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减少过于繁琐的手续,激发市场活力。 那么,如果不收投标保证金,如何遏制企业违约呢? 我认为,可以将供应商违约的处理方法写入招标文件,强化源头治理;也可以通过建立起供应商不良行为和黑名单制度,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还可以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例如,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建立供应商不良信誉黑名单制度,加大对违约供应商的限制;深圳推出“注册保证金”制度,河北等省市推出“诚信保证金”制度,其实就是供应商先预交一万元的保证金,之后可以参加所有项目投标,不再另行提交投标保证金,如果遇到重大项目,集中采购机构可以决定另外收取投标保证金。亲爱的政府采购同行,上述观点你认同吗?欢迎在留言板上继续讨论。也欢迎大家把采购实战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在易采通APP有问有答频道提出,那里有专家答人为你解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