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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123期):采购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进行资格审查吗?大家还记得吧?118期音频讨论了87号令施行的情况下,采购人怎样进行合格的资格审查?主要观点是,87号令把资格审查作为一项责任交给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也就是说,采购人可以自己审查投标人的资格;如果没有资格审查的专业能力或者人手不足,也可以授权采购代理机构审查。让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则于法不通。音频播出后,有人支持,有人反对。 支持的观点认为,采购人不可以授权评标委员进行资格审查。理由是:第一,依据87号令第四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独立履行五项职责。这五项职责中没有一项是审查投标人的资格。由此可见,评委会的职责不包括资格审查这项内容。第二,87号令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这里的“应当”就是说,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法定职责,不可以放弃或者转嫁。第三,87号令的本意是回归政府采购法,还权于采购人,让采购人作为责任主体搞好自己的采购项目。如果还是沿袭原来的让评委会进行资格审查,与立法宗旨不符。因此,评标委员会不负责资格审查,也没有权利和义务去审查投标人的资格。如果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要求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评标委员会应当拒绝。 反对的观点认为:采购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进行资格审查。理由是:第一,87号令第四十六条,在评委会必须履行的职责中虽然没有资格审查,但并没有强制性规定不能进行资格审查。如果采购人授权,还是可以的。第二,在实际操作中,采购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也可以授权代理机构审查,毕竟大部分采购人都没有进行资格审查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第三,评标委员会由较为熟悉项目的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如果评标委员会不可以进行资格审查,意味着采购人代表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没有资格审查的权利。也就是说,资格审查时,采购人代表也不能参与。 我认为,87号令的本意是还权于采购人,将供应商资格审查权赋予了采购人; 并且明确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独立履行五项职责,也没有包括投标人资格审查的内容,因此,评标委员会不宜负责资格审查。虽然87号令四十六条没有强制规定评标委员会不能进行资格审查,但四十四条把资格审查的责任赋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已经排除了评标委员会介入资格审查的一贯做法。而且采购人代表作为评标委员会,不宜参与资格审查,可另选其他采购人进行资格审查,或者委托代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 87号令在赋予采购人权利的同时也对采购人提出了更高、更专业的要求。采购人应当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政策水平,顺利完成资格审查环节的各项工作。如果确因业务能力欠缺或人手不足,无法承担资格审查的,采购人可授权采购代理机构代为执行,或是与代理机构一起组建资格审查小组。但有一点必须清楚,无论是独自审查资格,还是联合审查,或者全部委托代理机构审查资格,最终承担责任的仍是采购人。 亲爱的政府采购同行,对上述观点你有不同意见吗?欢迎在留言板上继续讨论。也欢迎同行把采购实战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在易采通APP有问有答频道提出,那里有专家答人为你解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