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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126期):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何要违法撤销采购中心?2017年底的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有一幕场景让人印象深刻。12月7日下午,分组讨论环节,20多位采购中心主任的话题不由得聚焦在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上来。一位采购中心主任说,他们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后,省采购中心独立法人地位被撤销,并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成为一个内设部门。他认为,这样做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对于集中采购机构职能定位的要求,也不利于政策的落实和采购专业化的养成。话音刚落,与会的一位社会中介机构代表立即表示,他们省也撤销了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交由社会中介机构去做,操作也是很规范的。他强调说,但凡采购中心能做的事情,社会中介机构也能做。一石激起千层浪,去采购中心和留采购中心的不同主张立刻泾渭分明。这两种观点的交锋也折射了集采机构的尴尬现状:建立交易平台大面积撤销采购中心。这样做合法吗?采购中心还有存在的必要吗? 《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明确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实施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根据法律的规定,采购中心的定位是非营利的事业法人,是“国家队”;是政府采购执行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由此可见,建交易平台撤销采购中心,是违背《政府采购法》的行为。 对采购中心的法定地位,国务院、财政部有关文件也一再强调保留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法人地位的必要性。2014年10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165号)提出,集中采购机构应保留独立的法人地位,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体现集中采购机构的公益性特征。2015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国办发[2015]63号),国家顶层设计出台,要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2015年9月,财政部发布《关于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5]163号),再度重申了采购中心的法人地位和法定代理权,以及采购中心专业化服务机构的发展定位。 然而,违法撤销采购中心的风气依然没有刹住。有人说,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是一场政府职能转变的创新,搞创新就是要突破现状,必要时也可以突破法律。法无禁止即可为嘛! 作为政府采购的全媒体平台,我们了解到,全国31个省、区、市中,除了北京、上海、天津、新疆、西藏外,其他省市都已建立起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辽宁、浙江、山西、江苏、山东、广东、四川、海南、云南、青海、内蒙古、湖北、黑龙江、安徽、重庆等15个省市保留了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法人地位。撤销采购中心独立法人地位的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建立的模式各不相同,行政长官意志浓厚,不规范的操作较多,无法可依的问题非常突出。一方面,把平台作为管理机构,将依法应由财政部门行使的采购方式审批、投诉处理、行政处罚等监管职权交由平台行使。另一方面,领导协调机构的职能也逐渐转移到平台管理机构。这样一来,服务职能、管理职能、协调职能同体化运行,集“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于一身。这样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成了实体机构而非无形平台,造成了新的“管采不分”,失去了必要的制衡,源头防腐的作用如何发挥?长此以往,政府集中采购着力构建的制衡机制将失效,十五年制度创新的成效也因此大打折扣。我认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才适合政府施政行为。改革可以突破现状,也可以在法律的空白处推行创新。但是,改革与创新不能违法推进。如果法律需要修改,可以先修法再行权。所以,法无禁止即可为适合公民,不适合政府。 那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中,采购中心还有存在的现实意义吗? 财政部副部长刘伟在全国会议上指出,集中采购机构是政府采购执行层面的“国家队、领跑者、排头兵”,对政府采购整体执行工作具有示范作用。我认为,集中采购存在,集中采购机构也应存在。采购中心的地位和价值,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点:一是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必须委托采购中心代理采购。这样做可以让使用者得到更大的实惠和便利,有利于进一步细化目录。二是采购中心可以将分散的采购需求统一实施采购,形成规模效应,提高采购效率。同时,推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方式,并承担涉密采购、紧急采购等特殊项目的执行,切实发挥集中采购的导向作用。三是有利于落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环保产品、自主创新产品、扶持中小企业等政策功能。采购中心在组织采购活动的过程中,通过编制招标文件,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相关产品的认证、评分标准的设置,可以较好地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 法律有需求,文件有要求,实践有需要,采购中心不能随意被撤销。那么,应该怎样建立和整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并且保持采购中心的法定代理权呢? 我认为,“一委两中心”是一个可选的模式。一委,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领导协调委员会,主要负责综合协调工作;两中心,一个是政府采购中心,负责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一个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土地使用权和矿产出让权、国有产权交易等。也就是说,采购中心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立共存,各自履行其法定框架下的职责,“谁的孩子谁抱走”。监管权呢,仍然分属不同的行政部门。 如何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加速建设的背景下,做好集中采购这篇文章呢?《政府采购信息报》作为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宣传媒体,1月7日将在北京举办政府采购15年双庆典暨13届全国政府采购集采年会。届时,200多名集采机构负责人和重点采购人齐聚年会现场,就“集中采购如何健康发展”话题展开论述。欢迎光临,欢迎关注易采通现场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