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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127期):政采十五年,以新作为迈进新时代!

今天是2018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施行15周年的纪念日,也是政府采购信息报、政府采购信息网创立15周年的纪念日。作为这段历史的见证者,我和专业媒体平台有幸见证了这15年的创新历程,见证了政府采购15年点滴变化和从无到有的制度构建。在15周年这个难忘的日子里,回顾一下记忆中的重要变革和创新事项,分享给政府采购同行,以期唤醒心中那份15年辛勤耕耘之后的成就感。  先说说5个机制的构建。大家知道,责权对等原则的内涵是:有权必有责,有责应有权,权责要对等。这对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各方主体,概莫能外。  

第一个是,逐步构建起采购人为责权主体、并且责权对等的采购机制。采购人是政府采购市场中的买方,是最重要的采购当事人,理应对政府采购项目行使主体权利、承担主体责任。但由于法律对采购人的权责没有明确规定,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很难落实到位。2015年《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大大扭转了这种局面。《条例》明确了采购人的五项主体责任,即:采购需求、采购政策、信息公开、履约验收以及完善内控。2017年,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87号令”)施行,着力细化了采购人十多项主体责任,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延续了十多年专家进行资格审查的做法终止了,把《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资格审查的要求回归到本位,还权于采购人,也还责于采购人。  

第二个是,初步建立起了政府采购风险防控机制。对内,推进内控制度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是《条例》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的明确要求。2016年8月实行的《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要求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针对采购活动中的风险点,加强内部流程控制和重点环节控制。对外,形成协同与制衡的监督合力,采购人、代理机构、监管部门、评审专家和供应商五方既相互分工,又相互协作,且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以此建立绩效评价体系和腐败预警机制。  

第三个是,专家评审制度不断完善,评审专家权责趋于对等。专家评审制度是我国政府采购的特色。专家是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人员,以第三方独立的身份参与评标,直接或者间接定标,掌管着“生杀大权”,也影响着采购人、供应商和代理机构的价值实现。为了治理专家不公等问题,《条例》在强调专家回避与保密的同时,强调了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和独立评审行为准则。2017年1月1日施行的新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直面专家评审制度的缺陷,增加了专家履职责任,并要求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专家履职情况进行信用评价,使评审专家管理制度趋于完善。有关专家同时认为,专家分类标准和专家库建设标准是下步应该出台的规范;专家的阶梯抽取办法也需要明确;更为重要的是,在加大培训力度的同时,对专家不公的现象也要敢于“亮剑”,该列入黑名单的要列入黑名单,以刹住专家操纵评审结果的歪风,树立监督权威。  

第四个是,供应商救济制度走向规范。投标供应商的权利救济渠道有四种:质疑、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合理运用救济权能充分体现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立法精神。质疑是投标供应商权利救济的第一道程序,在质疑、投诉案例持续增长的情况下,如果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能够做好质疑答复,并引导供应商以合法的方式维权,会大大降低投诉的发生。为此,《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了询问要在3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答复;质疑答复的责任主体是采购人,评审专家对询问、质疑的配合上升为专家法定职责。《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在修订征求意见时,增加了质疑答复的有关内容,明确了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的责任主体、具体程序、法律责任等,并改名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使供应商救济制度更加有力而且高效。  

第五个是,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有所体现。《政府采购法》第九条、第十条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扶持中小企业、优先采购国货、规范采购进口产品等。《条例》第六条又在此基础上明确了具体的手段和做法。你知道吗?《政府采购法》2003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当天,还有另外两部法律也开始实施。一部是《中小企业促进法》,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另一部是《清洁生产促进法》,该法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我认为,政府采购在扶持中小企业和保护环境方面已经起笔落墨,有所作为。但毋庸讳言,国货标准应该出台,即使加入了GPA,也要有把尺子度量一下什么是国货,扶持什么国货;第二,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也应该有具体的落点;第三,环保与节能产品实行清单制也有许多值得改进的地方。  

“慢、贵、差”是社会诟病政府采购的老三样话题。为了革除这些痼疾,15年来政采人下了不少真功夫。  

一是提升效率。《政府采购法》施行后,不少地方积极探索,通过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协议供货加批量集采等形式来实施采购。这三种实现形式在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方便采购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此外,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电子化和信息化建设正在变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的重要手段。 

二是合理价格。物有所值是政府采购遵循的核心原则,既要考虑价格,又要考虑质量。为了破解价格虚高难题,财政部2009年开始酝酿推进批量集中采购,利用规模优势实现优惠价格,实践证明,效果良好。与此同时,改变协议供货与市场脱节的状况,杜绝政府采购特供产品、专供产品,遏制“豪华采购”与“天价采购”。在互联网的推动下,不少省市实行网上竞价采购和商城直购。为了使中标、成交价格更加合理,87号令对畸高价和畸低价都作了规定,该办法第十二条要求采购人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第六十条要求投标人对明显低价提供书面说明,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作无效标处理。  

三是提高质量。政府采购存在的质量性能问题,与采购人履职不到位,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缺失有很大关系。财政部2016年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强调抓住采购过程中的“一头一尾”环节,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明确了需求论证的内容,以及履约验收的内容、方法和程序。有不少地方买办公家具,为了确保质量,一定要供应商提供样品,并且对样品设置分值20分,但在生产过程中没有检验与跟踪,交货时也没有验收。结果,可想而知,各路投标供应商比拼样品,家家把样品做得近乎完美。由于知道没有履约验收这一关,中标的供应商履约时难免以次充好,谋取更大利润空间。如果像重视样品一样重视验收环节,把住验收关口,办公家具的质量就会得到改善。强调需求和验收,可谓抓住了质量打折的关键。  

我们知道,市场与政府是社会发展和运行中的两股重要力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追求的主要是效率,政府追求的第一位是公平。政府采购的效率追求,应当服从公平、公正的目的,否则就是畸形的效率、有害的效率。有鉴于此,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让各类主体,尤其是弱小的主体,如供应商,都能感受到、体验到公平待遇,这应该是政府采购的第一要义。追求效率,不应该弱化公平。作为政采人,我们应该对“慢”有理性的反应与动作,不迎合,不偏废。  

15年,带着大家的汗水和努力,已经远去。2018年已经驶来,满载希望,满载期待!新的一年,心的祝愿!亚利在北京恭祝所有的政采人新年快乐!身体健康!工作顺利!更祝愿我们共同从事的政府采购事业在15年的起点上再上层楼,为我国的宏观调控、经济发展、现代财政制度构建,以及对外开放等方面发挥更大更重要的作用。作为全媒体平台,我们为之加油,为之喝彩,为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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