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亚利聊政采(128期):94号令3月1日施行,哪些亮点必须关注?今天(2018年1月2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以下简称“94号令”)正式发布,3月1日起施行。本期的音频,我们来聊聊94号令必须关注的亮点。 细细研读,我认为94号令有三大亮点应当关注。 第一个亮点当然是在第二章增加了“质疑提出与答复”共7条的细化规定,确定了采购人为质疑答复的责任主体。对采购人而言,可以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针对同一采购程序一次性提出质疑事项;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认为对采购过程、中标或成交结果质疑成立并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合格供应商在3家以上的,可以在合格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并且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答复质疑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在暂停采购活动的期限内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当然,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第二章对质疑函和质疑答复内容也做了细化的规定。质疑函除了包括供应商的信息、质疑项目的信息外,必须要提出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及其相关的请求,并有事实依据和必要的法律依据。质疑答复除了质疑供应商的信息,质疑答复人的名称和质疑答复日期外,必须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而且要告知质疑供应商有依法投诉的权利。 第二个亮点是简便高效原则在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供应商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质疑、投诉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时,有了一个便捷的“绿色通道”。 供应商对采购文件的质疑、投诉,即使质疑、投诉的事项成立,如果不影响中标、成交结果,也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如果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才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供应商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质疑、投诉,即使质疑、投诉的事项成立,如果不影响中标、成交结果,也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如果影响中标、成交结果,但合格供应商3家以上,在没有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情况下,就可以从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这种简便高效的做法改变了采购文件有小瑕疵即使不影响中标、成交结果,一旦质疑、投诉成功,也要从头再来的一贯做法,大大提高了采购执行中的效率。也改变了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符合法定数量的情况下,因为质疑、投诉影响了采购结果还要重新开展采购的效率流失。 第三个亮点是规定了收到合格投诉书后8个工作日内发送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号令规定,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应当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出投诉书副本。如果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收到合格投诉书的第4日或者第5日才进行审查,怎么能在3日内向有关人员发送投诉书副本呢?就此,我曾问过一位资深政采人,他说他也很疑惑。为了不违规,他从来都是在收到投诉书的第一时间去审查, 3日内发出投诉书副本。94号令规定财政部门在收到合格投诉书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这一规定纠正了20号令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5个工作日和3个工作日不衔接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