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亚利聊政采(145期):中标公告发布后,投标文件必须公开吗?公开信息、搞好透明度建设,是政府采购最好的防腐剂。2015年3月1日 施行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强调了五项内容必须公开。一是项目信息必须公开;二是采购文件必须公开;三是中标、成交结果必须公开;四是采购合同必须公开;五是投诉处理结果必须公开。信息公开的内容越多,政府采购就越透明。前段时间,遇到一个案例,供应商呼吁中标公告发布后要公开所有供应商的投标文件。那么,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到底要不要公布呢? 先看一个案例: 一个单位运营管理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评分准则大部分均为客观评分项,并且该地区在结果公告时还公布了所有投标供应商的最终得分及排名。有一家 供应商提出质疑,认为专家评审有误,请求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核实,同时要求公开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代理机构核实后发现,得分差异主要在业绩经验评分项。质疑供应商自认为其证明材料完全符合规定,但实际上,评委会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最终认定其业绩证明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做了扣分。采购代理机构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进行了回复,并以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不属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范围为理由,拒绝了供应商公开投标文件的请求。答复后,质疑供应商对自身扣分原因表示理解,但对不公开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回复不服,于是 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理由是不依其申请公开供应商的投标文件。那么,问题来了,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究竟要不要公开呢? 对于这个问题,业界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不能公开。因为《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规定的很明确,“采购项目信息,包括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等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开”。该通知明确“采购文件”指的是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和询价通知书,但没有明确规定包括投标文件。因此,上述案例中采购中心没有权利公开投标文件。不公开投标文件的做法没有违规。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投标文件虽然不属于强制公开的范围,但是公开了能充分体现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利于供应商之间的相互监督,有效遏制投标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围标串标、造假等不诚信行为,促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何况,已经有一些地方对投标文件进行了公开,并没有收到侵犯商业秘密的质疑和投诉。这就足以从侧面证明此项内容不属于商业秘密。因此,从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考虑,应该依申请公开投标文件。 我赞同第一种观点,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最好不要公开。理由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那么投标文件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呢?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中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同时,我们了解到公布投标文件的地区是通过当地有关部门发文明确,并且供应商在参与投标时就知道并且已同意公开其投标文件。而在上述案例中,当地并没有发文明确要求公开投标文件,也没有在供应商投标时告知中标后需公开投标文件。因此,在上述案例中对投标文件是不能公开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