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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148期):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可进入评审现场吗?

上期音频,我们聊了采购人的纪检人员可否进入评审现场的话题。这期我们来聊聊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否进入评审现场。有人也许认为,这不是一个问题,但在一些地方,这个问题真就存在,只要评审就会遇到。这不,最近又发生了这么一个案例:  

一批IT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采购预算180万元,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有A、B、C、D 4家供应商参加投标。进行公开唱标,4家公司的报价分别为170万元、167万元、159万元和155万元。唱标完毕后,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把投标文件运送进评标室后,就没再出来。3个小时后评标工作结束,又见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拉着投标文件从评标室出来。C、D公司投标代表见此情景,突然想起该省有明文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各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审期间,一律不得进入评标室。故C、D供应商代表认为该采购代理机构的做法明显违反这个禁令,于是提出质疑。  

我们知道,《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均没有明文禁止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进入评标室。有的地方发文不允许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进入评审现场,目的是为了防止代理机构不当引导评审专家,搞出“猫腻”。那么,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否进入评标现场呢?  

首先,财政部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十项职责:(一) 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二) 宣布评标纪律; (三) 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四) 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 (五)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六) 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七)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八)核对评标结果;(九)支付专家报酬和费用;(十)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87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四种出现错误或异常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可见,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进入评标室进行评标的组织和辅助工作是法律授权的行为,并不代表其进入评标室就可以断定他们参与了评标活动。  

其次,87号令第六十六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据此我认为,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进入评标现场是法律所要求的。一为承担起评标组织者的职责,确保评审顺利、顺畅进行;一为监督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确保评审规范有序进行。案例中该省不允许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进入评标现场的规定,属于地方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我国政府采购活动适用且有效的法律管辖应是《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颁布的规章和文件等。按照我国《立法法》中“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法理,该省的文件属于下位法,与《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颁布的法规和文件等上位法存在冲突,应当服从上位法。所以,案例中,供应商质疑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进入评标室,是不成立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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