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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149期):生产厂家的授权可否作为实质性要求?财政部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也就是说,从2017年10月1日起,除进口货物以外,生产厂家的授权或承诺不能作为供应商合格与否的门槛条件了。那么,生产厂家的授权能否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呢? 我们知道,在87号令实施之前,为了确保政府采购项目成功,一般都把厂家授权作为资格条件。在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厂商的授权可以保证供货的质量、服务的品质。因此,要求生产厂家授权,是很长一段时间里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最常用的一项资格条件。在诚信社会提速的背景下,鉴于货源供应日益充足,且售后服务水平不断提升,87号令第十七条,明文禁止了这一做法。习惯了厂商兜底的许多采购单位纷纷表示担心。担心一些供应商拿质量好、技术优、信誉高的产品去投标,中标后无法拿到正规货物,放弃中标,或是不能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损害采购单位的权益。于是,一些采购单位提出将生产厂家的授权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他们认为这样做既没有违反87号令,而且也可以把提供不了生产厂家授权的供应商判为无效投标,取得跟设置资格条件一样的效果。问题是,这样的做法可行吗? 对于这个问题,有人认为可以,理由是87号令明文禁止的是生产厂家的授权不可以作为资格条件,但并没有禁止授权作为实质性要求。87号令规定了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因此,只要将生产厂家授权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为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应该就是合法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可以。将生产厂家的授权作为实质性要求,与作为资格要求并无太大差别,因为供应商投标文件不符合实质性要求的,其投标依然无效。换言之,实质性要求和资格要求一样决定着供应商的生死。因此,既然厂家授权不得作为资格要求,设置为实质性响应要求,也应予以禁止。 我赞同第二种观点,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商授权不能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理由有两点: 一是从逻辑上看,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商授权不论是作为实质性要求,还是作为资格性条件,其效果是一样的,就是投标人必须拿到厂商授权,否则就不能成为招标文件要求的合格投标人。 二是从立法初衷来看,87号令第十七条的目的是为了减轻投标供应商的负担,鼓励正常竞争。从多年的实践看,并不是所有生产厂家都实行独家代理制,许多供应商即使没有获得制造厂家的授权书,也可以拿到厂家货物。如果必须要有厂家授权书,无疑增加了供应商的投标成本,而这成本最终也将转嫁到投标报价里,不利于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取消厂家授权,可以引导市场货物流通更加顺畅,也可以削弱厂商对价格的管控,促使投标竞争更加充分。因此,不管是从逻辑上还是从立法初衷上看,将生产厂家的授权不能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