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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150期):“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如何执行?

财政部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那么,“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究竟如何执行呢?

首先给大家分享一个案例:  一个妇女儿童文化建设项目采购,招标文件发出后,Q公司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认为这个项目属于货物采购项目,不应该作为服务采购项目来执行。因为不满意质疑答复,Q公司放弃投标,并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Q公司投诉称:采购项目被代理机构确定为服务项目,但招标文件中的两项内容则明确显示这是典型的货物采购:一是代理服务费按照货物标准收取。招标文件规定,代理服务费的收取按照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货物招标费率执行;二是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样品,样品只有货物招标才需要提供。  

对于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当地财政部门认定,《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不再执行政府采购指导价,实行市场定价,采购代理机构参考原国家计委的文件规定收取代理服务费,只是本项目代理服务费标准的依据,并不能说明本采购项目就是货物采购。对于要求提供样品的问题,当地财政部门认为,由于本项目包括标牌标识,难以用书面方式准确描述采购需求,因此根据87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要求提供样品并无不妥。另外,由于本项目是以文化建设为主题的,与常规的标牌、标识采购存在本质区别,文化创意设计才是本项目采购的核心,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本项目定义为服务采购项目并无不妥。  

在采购实践中,因为项目属性界定而引发质疑投诉的案例还有不少。因为项目属性不同,采购方式的选择以及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价格分值设置方面都会有很大差别,信息纰漏渠道和采购程序也有不同。如果项目属性为工程,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就要适用《招标投标法》。因此,科学界定项目属性非常重要。它不仅关乎项目的实施程序、方式和法律适用,而且还可能会影响到采购的效果,所以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那么,如何执行“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呢?我认为,应当把握两大要点:  

一是在界定项目属性时,在“三公一诚”的基础上分析如何才能更好地实现物有所值。如果项目被界定为服务项目,采购价格则会远高于货物采购。例如粉刷墙壁,如果将项目界定为货物采购,将需求设定为墙漆供应商需要提供刷墙服务,采购结果可能会比将项目界定为服务采购,或者拆分为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分别采购更能实现物有所值的目标。  

二是对于一些比较紧急的采购,需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下界定项目属性。例如,对于一些紧急救援项目的采购,既包括救援车,又包括救援服务,此时就要分析界定为货物采购还是救援服务采购,更能快捷、高效地实现救援的目的。界定好项目属性后,再依法确定采购方式,合理制定采购标准,方能推进项目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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