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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161期):中标供应商不签合同违法吗?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一旦中标,如无正当理由,就必须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如果供应商随意放弃中标,则要承担法律责任。那么,什么理由是正当理由?供应商中标后,什么情形出现可以放弃中标呢?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一个信息化建设项目公开招标。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供应商A公司向代理机构提出,放弃中标资格。原因是投标产品中设备的生产厂商拒绝供货,无法按期履约。为什么生产厂商不供货呢? A公司的说法是,生产厂商支持的那家经销商没有中标,所以拒绝为其他经销商供货。A公司多次沟通无果后,以生产厂家不予供货为由,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声明放弃中标资格。于是,采购人只好选择了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签订了合同。 这个案例引出两个问题,第一,生产厂商拒绝供货,是供应商放弃中标的“正当理由”吗?第二,供应商中标后,有哪些正当理由可以放弃中标? 先聊第一个问题。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当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任何一方不签合同,都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供应商如果是经销商,在投标前一般都会向生产厂商联系货源,进行投标项目报备。这样一来,生产厂商就掌握了经销商投标和履行合同的命脉。一旦厂商背弃承诺,拒绝供货,中标供应商就无法签订并履行合同。于是,中标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放弃中标资格,就成了必然的选择。 这种情形下放弃中标资格,不是中标供应商自身的原因,而是不得已而为之。那么,厂商不供货拒签合同属于有正当理由吗?我们知道,供应商取得生产厂商的投标授权,是生产厂商与经销商之间的契约关系。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投标响应方案前,就应当预测到中标后签订并履行合同可能遇到的风险。生产厂商拒绝供货,或者投标产品停产所造成的后果,只能由投标商自行承担。中标供应商违约的损失,可以向生产厂商主张民事赔偿。因此,生产厂商拒绝供货,并不是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的正当理由。 再聊第二个问题。供应商中标后,有哪些正当理由可以放弃中标呢?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属于违法行为。什么是不签合同的正当理由呢?《条例》没作出明确的情形规定。但我们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不能签订并履行合同的“正当理由”,应当是指出现了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而言,不可抗力有三种情形,一是自然灾害,例如地震、台风、洪水等;二是某些政府行为,例如征收、征用;三是社会异常事件,例如罢工、战争等。有这三种情形的,属于不可抗力。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签订合同,放弃中标的,属于正当理由,不承担法律责任。除了上述三种情形,其他理由都不属于不签订并履行合同的“正当理由”。 所以,我认为,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供应商可以放弃中标资格,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除此之外,供应商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在实践中,供应商往往以中标、成交价格太低导致其亏本,或者其授权的制造厂商拒绝供货等为由不签订合同。这些情形,均不应认定为正当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