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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162期):采购人不签合同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三十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签订的依据呢,是采购文件。这是《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换句话说,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买、卖双方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都有义务和对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如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期音频我们做了分析。那么,采购人拒绝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一个信息系统项目招标,C公司中标。采购人提出,C公司须在合同签订前,按照合同金额的50%,向采购人交纳履约保证金,以确保项目质量。C公司认为,招标文件没有规定必须交纳履约保证金,采购人提出的要求是不合理的,坚持不交纳履约保证金。C公司不交纳履约保证金,采购人就不签合同,双方因此处于僵持状态。采购人为什么这样做?C公司认为,是因为采购人中意的A公司没有中标,想用高额的履约保证金来迫使C公司放弃中标资格。于是,C公司先质疑,后投诉。财政部门经过调查核实后,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限期签订合同,并予以通报。 案例说完了,问题也来了:一是采购人不签订合同的理由是否充分?二是采购人拒签合同怎么办?三是采购人拒签合同,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先来看第一个问题。从案例中可以看出,采购人不与C公司签订合同,理由是C公司不交纳履约保证金,无法确保项目质量。那么,采购人提出的要求是否合理呢? 首先,我们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履约保证金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如果采购文件没有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不得要求中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在这个案例中,因为招标文件没有规定中标人必须交纳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就可以不提交履约保证金。而采购人提出,中标人须按照合同金额的50%交纳履约保证金,不符合《条例》关于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规定。因此,采购人提出的要求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合法的,属于刁难中标供应商的行为。 按照财政部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做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案例中,招标文件没有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但采购人让中标人先交纳合同金额50%的履约保证金,再签订合同,属于实质性改变招标文件的条款,是不合理的条件。 再看第二个问题,即采购人拒签合同怎么办?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取得中标资格后,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是供应商的正当权益。采购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就损害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当中标供应商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依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94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答复。如果中标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还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或监督检查,并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对采购人拒签合同,财政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一般是: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采购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第三个问题,采购人拒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应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同样要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采购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