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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166期):联合体的一方放弃中标,该怎么办?

期音频聊了“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是歧视吗”?观点是: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只要招标文件做到了明确规定,就不是歧视。那么,联合体的一方放弃中标,该怎么办呢?

先看一个案例:

一个空调供货、安装项目公开招标,由A、B两家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中标。签订合同时,B公司因没钱赚提出放弃中标。出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呢?A公司还可以与其他供应商重新组成联合体吗?

我们知道,《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均规定,两个以上的投标人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投标,但参加联合体的投标人都应具备法定的条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双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就是一个投标人,该联合体的投标人共同对采购人承担责任。

上述案例中,联合体中的B公司放弃中标后应该如何处理?我认为,联合体的性质不同,处理的方法应有所区别。

一是A公司和B公司是相同专业的投标联合体,即强强联合。两家公司都具有相同的专业资质,B公司放弃中标,A公司就要承担全部的责任,因为联合体的A公司和B公司要承担的是连带责任,所以B公司放弃中标后,应当由A公司承担全部的合同任务。不能再选择另外的公司组成新的联合体,也不能再重新组织招标。在投标有效期内,如果A公司和B公司都表示放弃中标,则应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如果过了投标有效期,则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二是A公司和B公司是不同专业的投标联合体,即互补联合。例如电梯、锅炉、中央空调等设备的供货及安装招标项目,供应商必须具有相应的安装资质才是合格的投标人。在投标人不具有相应安装资质的情况下,允许投标人与有资质的单位联合参与项目的投标。也就是说A公司和B公司合在一起才能满足招标项目的要求,如A公司是设备代理商,负责供货;B公司负责安装。在这种情况下,B公司放弃中标,就意味着一个供应商A公司不能满足招标项目的要求,因此也就等于联合体放弃了中标,A不可以重新与其他家单位组成联合体。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应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如果超过投标有效期,则只能重新组织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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